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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母亲抚养三子 20年后七旬老父诉子要赡养费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xuan

  (原标题:夫妻离婚母亲抚养三子 廿年后父诉子要赡养费)

  父母离婚后,三个儿子归母亲抚养。20多年后,年逾七旬的父亲将三个儿子诉上法庭,要求每人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三个儿子称父亲年轻时未对他们尽到抚养义务、关爱义务、有经济能力却未给其创造更好的条件,拒绝支付赡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如存在消极抚养、疏忽关爱的行为,将受道德谴责与法律责罚,但是不能据此免除子女基于血缘关系向父母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综合考虑父亲的收入状况和三个儿子的经济情况,判决兄弟三人每人每月向父亲各自支付赡养费800元。二审维持原判。

  离婚20多年后将三个儿子起诉

  一审法院查明,张某(1949年出生)与徐某结婚,后生了三个儿子,1994年12月5日二人离婚,当时三个儿子分别21岁、18岁、13岁。离婚协议约定:“三个儿子由徐某负责抚养。生活、医疗、学费由张某负责至20周岁。”

  之后,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于2004年6月25日离婚。张某与王某于二人的《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张某、王某共同生有一子,现年15岁。”

  年逾七旬的张某将三个儿子诉上法庭,称其患有多种疾病,要求三人每人每月各支付2000元的赡养费,并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

  法院查明,张某在从化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基础养老金每月191元,张某在村里享有生态林补偿款,补贴账户表显示2015年补偿款是10500元,账册显示2015年另有1491.6元生态林补偿款。张某亦当庭确认,其每年有一万多元的分红收入。

  一审判决每子月付800元赡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定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作为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不以父母是否离婚、是否共同生活为前提。

  身为父母,在子女年幼时,尽到抚养义务并给予关爱照顾也是法定的义务,身为父母同样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父母如存在消极抚养、疏忽关爱的行为,同样是受道德谴责与法律责罚的,但是不能据此免除子女基于血缘关系向父母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

  张某的三个儿子以张某年轻时未对三个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关爱义务、有经济能力却未给其创造更好的条件等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据此免除身为子女的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要求三人每人每月各支付2000元的赡养费,相对于本地的经济水平及三人的实际能力显得过高;张某另主张三人支付医疗费用,但是未有足够有说服力的证据证实其医疗费用的需求是多少、支付进度如何,一次性要求支付也超出其实际经济能力。

  综上,判决兄弟三人每人每月向张某支付赡养费800元,于每月5日前支付完毕,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儿子上诉:父亲经济状况很好

  张某的三个儿子上诉称,张某与王某共同育有一子张四(化名),其也是张某的子女,且张四现已成年,一审应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而不应仅要求三人承担赡养义务。若一审及张某认为可以免除张四的赡养义务,那么应考虑在判决赡养费总数时按四分之一来确定三人的支付赡养费数额。

  此外,张某与王某共有天河区、白云区太和镇各一套房子以及从化区某村建修的300多平方米的房屋。二儿子、三儿子现唯一一套与母亲、兄弟共有的房屋从2011年起已被张某占用,房屋的水电费、垃圾费却一直仍由二儿子负责缴交,两个儿子及徐某被迫在外租房居住至今。

  此外,张某每年还享有生态林补偿款和基础养老金,平均每个月可以领到1190元,根据从化区的物价水平,张某是可以依靠自己的经济收入来生活的。

  二审法院认为,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中国民族传统美德,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给付赡养费是法定义务。三兄弟作为张某的儿子,依法应当承担赡养张某的义务。

  因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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