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宁1月24日电(黄艳梅 梁凌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4日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增幅为20%,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即由此前的每月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13.5元、11.5元、10.5元、9.5元调整为16元、14元、12.5元。
其中,一类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二类适用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适用地区为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
广西人社厅官员介绍,广西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2015年。此次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结合广西实际来调整,主要考虑广西近年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及经济发展水平而确定的。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职工的失业保险金、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公益性岗位工资以及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工资、生活费将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上涨。
广西实行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调整机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执行。目前,经过调整之后,广西失业保险金最低档已经从2017年12月的980元/月提高到了1344元/月,增加了364元,增幅达37.14%。执行新的标准后,广西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能力将得到明显提高。
目前,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的22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