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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建筑企业项目经理私刻印章获刑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xuan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刘向成)查某是新疆某建筑企业一个项目施工方的经理,他负责的工程在建设期间,因申报材料、结算工程款都必须到公司去盖公章,而公司距项目地较远,他嫌跑腿太麻烦,于是私自刻制了公司的公章一枚,用于申报材料和项目结算盖章。

  几个月后,查某使用伪造的公章一事被公司发现,他赶紧将印章销毁了。

  经鉴定,查某使用的公章印文与公司的样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检察机关认为,查某故意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的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对其提起公诉。

  “我想本来都是正常程序,公司肯定会给我盖章的,我自己刻个章省了跑腿的麻烦,这都是我在法律知识上的欠缺造成的,我没想到会犯法。”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查某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查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判处其拘役四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解读

  私刻公章可被追究刑责

  米东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刘向成介绍,私刻公章是指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私自篆刻其他企业、单位等公章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 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公章是一个单位、企业、事业、团体、学校的法定代表标志。为了防止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社(店)、刻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对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刻字单位和职工个人,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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