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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涉借款纠纷 法院判妻子无责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xuan

  文/ 刘丛国 全媒体记者叶伟

  中国江西网讯 日前,萍乡市一家银行起诉借款保证人颜某时,连同颜某妻子一起告上法院,但这一请求被法院驳回。据悉,这是今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萍乡法院依法审结的涉夫妻共同债务的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由在借款合同上签名的夫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未签名的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这部司法解释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萍乡这起案件宣判,省内一名资深律师给出评价。

  据介绍,此前,面对夫妻一方借款,多数时候法院会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夫妻一方永远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有什么样的“共债”降临,婚姻成了一种不折不扣的风险发生器。

  萍乡法院判决:夫妻一方不再“被负债”

  近日,萍乡市安源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对原告萍乡某银行诉被告黄某、颜某、颜某之妻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驳回了萍乡某银行要求保证人颜某之配偶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据介绍,2014年,黄某与萍乡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用途为进货等宾馆流动资金。同日,颜某与萍乡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颜某为黄某的该笔借款8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萍乡某银行向黄某发放了借款。

  借款到期后,黄某、颜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萍乡某银行催讨无果后便诉至安源区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偿还借款本息,由被告颜某、颜某之妻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案经安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被告颜某之配偶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原告不能提供周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颜某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该担保行为系夫妻合意的证据,故不能推定该担保所产生的债务为颜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萍乡市安源区法院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审理该起案件中,安源区法院适用新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利益和未举债夫妻一方利益,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此前有些夫妻涉借款纠纷被判共同担责

  采访中,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就在今年1月29日,吉安县人民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也审结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案件,判决陈某对前夫孙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有法官介绍说,新司法解释出来后,指导法官如何适用法律。

  不过记者查询发现,无论是银行借贷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凡是牵扯到借款的,原告在起诉借款人时,几乎都将其配偶一同作为被告起诉,这当中,绝大多数是配偶并没有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签字。

  而就在前些时候,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关键词,出现的判决书多达8万多份,其中,仅2016年一年就新增了30484份,而涉及江西的类似案件超过百起,绝大部分并非“非法债务”。这其中,有的债务被法院认定由夫妻中一方借钱人还,但有的法院判决夫妻共同承担。如,南昌市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类似案件,因为离婚后的妻子无法证明,离婚前丈夫借的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当中,所以法院判决虽然离婚了,但这笔债务还得共同承担。

  如今夫妻怎么借钱与放贷?

  “夫妻感情好的时候,这些都不是问题,但一旦夫妻感情恶化,第24条‘共债推定’就会成为恶行的武器,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借助该条为另一方带来巨大灾难。而且,其潜伏时间没有上限,离婚十年后还会有陌生债权人突然找上门来要债;债务数额上不封顶,可以高达几亿元。你永远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有什么样的‘共债’降临,婚姻成了一种不折不扣的风险发生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就此提出,“新解释”从根本上废除了第24条所确立的宽泛无边的“共债推定”,转而将“共债推定”限定在一个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家事代理)。

  那么,在新司法解释实施后,该如何借钱或者放贷呢?

  “在放债时可以要求夫妻两个人签字,一是让夫妻一方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同时债权人也尽债权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夫妻共同签字也防止了夫妻之间串通转移财产。”有律师建议,出借钱款时,可以要求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条上应当有借款人夫妻双方的签名及手印,如果借款人夫妻另一方不肯签名,则可以婉拒借款请求。与此同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中写明借款用途,如:购买家具、购房、扩大家庭作坊生产经营、为家庭成员治病、家庭日常花销等。

  “如果借款时间发生在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也就是2018年1月18日之前,而且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另一方出具债务追认声明书。”律师建议道。(江南都市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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