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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讯 通讯员刘文锋、罗兰、记者李运辉报道:2月24日,记者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审结一起抢夺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12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南昌市一居民巷道上,见75岁的被害人胡某耳朵上戴着一对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2236元),便上前徒手将黄金耳环从胡某的耳朵上扯下抢走,后变卖得款挥霍。两天后,侦查人员在南昌市西湖区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后张某赔偿被害人600元,获得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和抢夺多次获刑。199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至2008年期间,曾三次因犯抢夺罪被判刑。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曾因犯抢夺罪等多次被判处刑罚,现又抢夺老年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