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4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2017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持续发力“打假”,2017年1至12月,共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8671件14342人,不起诉693件1324人。
资料图:工作人员销毁假冒伪劣产品。 中新社记者 刘忠俊 摄
2017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亮剑”专项行动。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公诉案件呈现六方面新特点:犯罪类型相对集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类案件,占该类犯罪86%;伪劣药品、保健品及保健器械犯罪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农村市场假冒伪劣产品案件多发;犯罪呈现团伙化、规模化;利用网络、现代物流实施犯罪趋势明显,隐蔽性更强,查处和证据收集难度增加;犯罪成本低、收益高。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将依法持续从严打击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健全专项监督常态化机制,积极参与有关专项行动,着力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用药安全。
同时,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打假”典型案例也进行了公布,具体如下:
一、上海市陈明江、谷传生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主要案情及诉讼过程: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单位山东金谷制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明江、谷传生、潘兴兵、吴玲杰、唐境鸿,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共同或分别商议,通过自行或委托他人制作假冒国内知名品牌“贝因美”“雅培”标识的奶粉罐,并用国内其他品牌奶粉灌装后,冒充“贝因美”“雅培”品牌婴幼儿奶粉进行销售。
其中,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人陈明江、潘兴兵为共谋生产假冒“贝因美”品牌的婴幼儿奶粉,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告人蔡永告,委托其制造假冒“贝因美”奶粉罐,蔡永告通过网络联系了山东金谷制罐有限公司(下称金谷公司)制作了4万件假冒“贝因美”奶粉罐。陈明江、潘兴兵在浙江台州用国内其他品牌的奶粉进行灌装并销售。
2015年4月,被告人陈明江、潘兴兵经与杨杰(另案处理)商议,欲共同生产假冒“雅培”品牌奶粉进行销售获利。此后,杨杰委托被告人祝全钦、郑红贵等人制造奶粉罐身、罐盖、罐盖软胶和勺子的模具。陈明江、潘兴兵、吴玲杰委托被告人吴永军印制假冒“雅培”品牌奶粉的标识。先后生产了12000余罐假冒“雅培”品牌奶粉,销售6000余罐,销售金额达81余万元。还经唐境鸿联系被告人李修恒帮忙,销售3500余罐,销售金额达56万元;销售给奶粉销售商刘赵明2394罐,销售金额达32万余元。被告人唐境鸿与杨杰在湖南省长沙市收到假冒“雅培”品牌奶粉罐后,由唐境鸿提供国内其他品牌奶粉,由陈明江提供“雅培”奶粉标签等,共生产假冒“雅培”奶粉3000余罐,销售2100余罐,销售金额30余万元。
2016年3月,侦查机关扣押了涉案假冒“雅培”奶粉共3909罐。经统计,陈明江、潘兴兵销售假冒奶粉金额共计360余万元,金谷公司及谷传生销售金额共计330万元,吴玲杰销售金额共计200余万元,唐镜鸿销售金额共计120余万元。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涉案假冒婴幼儿奶粉中分别存在部分指标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个别指标低于国家标准。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江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9月28日,上海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金谷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明江、谷传生、潘兴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刑。
二、天津市马疆永、韩树利等十一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主要案情及诉讼过程:2014年7月起,被告人马疆永、韩树利在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以一处平房为窝点,开始制作假冒家楽牌鸡汁等调料,并雇佣被告人陈亮、韩素英、白九妹、卢家芹、韩起水负责熬制、灌装、粘签、装箱等。他们将假家楽牌鸡汁以每箱(12瓶)100元的价格销售。期间,韩树利为马疆永提供制假技术指导并帮助联系购买制假包装事宜。
2017年1月16日晚,马疆永为防止公安机关查获其制假证据,纠集被告人韩素霞、陈亮、孙振立、王强、徐玉成转移制假成品从独流镇至静海镇,途中被民警查获,当场扣押假鸡汁200箱(每箱12瓶)。经查,从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其销售假冒家楽牌鸡汁金额共计人民币188万余元。
2017年1月17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马疆永的制假窝点进行检查,对现场查获的家楽牌浓缩鸡汁调味料(110箱零4瓶,每箱6瓶)等物品予以扣押,并于同年2月3日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马疆永生产的家楽牌浓缩鸡汁调味料系伪劣产品,产品中的总固体物、总氮和氨基酸态氮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2017年11月9日,静海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18年1月23日,静海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马疆永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韩树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
三、重庆廖军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主要案情及诉讼过程:2012年初至2014年底,被告人廖军机在未取得任何资质证照的情况下,在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的西安市惠品肉业有限公司(下称惠品肉业有限公司)借用车间和空坝,从事工业性油脂生产。廖军机从惠品肉业有限公司购得猪网油及含有淋巴结的猪脚油等,加工成猪油后,销售给食用油加工厂——重庆市垫江县闽杰猪油精炼加工厂用来精炼“食用猪油”。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间,廖军机生产、销售总金额426万余元。
本案由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2月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7月,垫江县检察院以廖军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17年9月,垫江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廖军机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七十万。现判决已生效。
四、河北温瑞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主要案情及诉讼过程: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温瑞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1168医药招商网”购进标示为“春宫丸TM源生堂牌海狗人参丸”的保健食品,在明知无购进票据、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的情况下,冒充“唐山市鸿运商贸有限公司”和“唐山泽祥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唐山境内多家药店和个人销售“春宫丸”22139盒,销售金额达223540元。经检验,温瑞销售的“春宫丸”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相符,属于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成分。
该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6年7月由唐山市检察院交由路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月,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以温瑞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17年4月,唐山市路北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温瑞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温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5月,唐山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五、陕西张泽安、张旭明、李树平生产、销售假药案
主要案情及诉讼过程:被告人张泽安于1993年9月在陕西省西安市成立陕西秦晋中医糖尿病研究所(下称秦晋研究所),并取得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保健品批准文号。2012年12月,张泽安又在西安市注册成立西安莲湖泽安中医诊所(下称泽安诊所)。泽安诊所与秦晋糖尿病研究所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期间,张泽安安排妻子张秀莲(在逃)、张旭明购买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西药原料,后又将添加的比例告知张旭明。张泽安与张旭明向秦晋研究所生产的“森健”牌降糖冲剂、“天富生”牌桃红片、“天富生”牌菊花玉竹胶囊等保健品及食品中,添加上述西药成分,并以坐诊、巡诊的方式将上述保健品、食品当作药品销售给糖尿病患者。张泽安带领李树平、种建华等人先后在陕西、山西、河北、河南、内蒙等地宣传、巡诊,将上述保健品及食品作为药品进行销售。2013年3月,被告人种建华在山西省长治市巡诊期间,被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并受张泽安指派接受处罚。为逃避药监管部门检查,2014年,张泽安安排齐建红、于跃(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山西省定襄县麻沟村一个废弃的锻造厂内继续生产“森健”牌降糖冲剂、“天富生”牌菊花玉竹胶囊等产品,并让齐建红在上述产品中添加盐酸二甲双胍等西药成分,通过快递将上诉产品发至西安泽安诊所及各巡诊点销售。
张泽安等人销售“药品”时,对新患者按照保健品单价予以销售,对老患者不论用药量的多少,均按200元/月的价格收取费用。张泽安还安排工作人员将就诊患者用“药”情况等信息全部录入电脑中储存,销售收入均被转入妻子张秀莲及张亚东(张泽安之子)的银行账户。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秦晋研究所及张泽安居所扣押森健牌降糖冲剂9196瓶,天富生桃红片48瓶,天富生菊花玉竹胶囊16820瓶。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保健品均检验出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成分。另经陕西铭建司法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自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森健”牌降糖冲剂销售金额为225万余元,“天富生”牌桃红片销售金额为526万余元,“天富生”牌菊花玉竹胶囊销售金额为245万余元;扣押在案的“森健”牌降糖冲剂价值20万余元,“天富生”牌桃红片价值约966元,“天富生”牌菊花玉竹胶囊价值33万余元。
该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6年7月,西安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2017年3月,西安市中级法院判处张泽安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四千五百万元;张旭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李树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种建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后经被告人上诉,陕西省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过高,建议量刑适当从轻。二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2017年10月12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张泽安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万元;张旭明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李树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种建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