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李运辉、见习记者刘瑞芬报道:随着手机移动支付功能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等平台进行付款,假设有一天手机丢失了被他人拾得并盗用手机微信中的钱财行为该如何处理?3月20日,记者从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拘役4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据了解,2017年12月,李某某乘坐出租车途中,发现被害人邓某遗落在座位上的身份证及一部手机,李某某通过邓某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试开了该手机的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并成功转账1元至邓某的微信好友“@YANG”,抵达目的地后,李某某用邓某的手机微信扫二维码向出租车司机支付170元打车费。
随后,李某某又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微信转账给李某宝1433元意图提现,因李某宝发现转账微信并非李某某本人微信号便暂未拿现金给李某某。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又先后从邓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共充值817元到微信零钱中,并通过该手机微信扫二维码转账给某便利店老板黄某,其中800元用于提现、17元用于支付在该店的消费。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发现他人遗落在出租车上的手机后,本应告知并交给出租车司机以寻找、归还失主,但其却起非法占有之心,背着出租车司机占有该手机,且在明知失主打电话寻找并要求归还手机的情况下,采取挂断电话、关闭手机的方法阻断失主对手机的占有和控制,从而将手机秘密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性质,达到盗窃罪入罪数额标准的,即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且李某某在窃取该手机后,通过操作手机采取电子银行转账的手段,多次窃取被害人邓某人民币共计24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对其窃取他人手机和窃取手机后又窃取他人存款的连续盗窃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被盗手机价值应计入其盗窃数额。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拘役4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