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房子被某某部门强拆了,请问律师,这合法吗?”
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收到这样的咨询,借此机会,众成拆迁律师团队的杨勇律师通过本文简述一下,在征收拆迁中,什么才是合法的“强拆”(强制执行),反之,则明确了什么是违法强拆。注意:本文仅仅限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情况。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另文再叙。
集体土地(主要是指农村、城市郊区、城中村等)上房屋的拆迁相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目前没有统一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是零散的分布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各部门规章、通知等文件条款中,虽然《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第二条中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但也仅仅是参照而已,况且在利益的驱动下,某些地方在执行中还会打打折扣。所以,在现实操作层面,只能是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零散的法律依据规定,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将房屋视为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征收与补偿,法律程序则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进行。如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主要的原因往往是对于补偿不满意或者是不愿意搬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已废止)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程序
(一)征地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因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首要条件就是征地要有合法的批复。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局按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向有权批准征地的机关报批。
(二)两公告一登记。
这“两个公告”是指征收土地决定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征收土地决定的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政府应当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的规定,区政府应当作出征收土地的决定并进行公告,也就是说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批准征用机关、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期限等征收土地方案。
2、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3、一登记是指办理登记及签订协议。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进行补偿安置公告的同时通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三)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要先协调后裁决,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在程序设定上,首先必须贯彻协调前置、重在协调的原则,即当事人应当先向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未经协调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决。裁决机关受理裁决案件后,也要先行组织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依法作出裁决决定。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笔者理解为,在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要告知被征收人具有以上权利,并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也就是要告知被征收人如“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X日内要求市级政府进行协调,协调未果,可在X日内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如不申请裁决,则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作出行政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由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在此决定中要载明相关内容,特别是要载明“限期交出土地,自行拆除房屋,期满如未自动履行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如下:土地征收的合法手续(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报批)——两个公告——办理登记及签订协议——开展征地工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含自行拆除房屋)的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实际的案例中,征收方往往因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繁琐、时间漫长,而采用直接“强拆”(这显然是违法行为)、拆除违建、危房改造等各种理由避开法院,目的是为了快速推进征收拆迁,这值得被征收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