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环保执法以“块”为主,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上级环保部门只是负责业务指导,个别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环保一刀切”关停搬迁整治已经不亚于当年的“一拆到底”,“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手段,完全不考虑企业存在的历史因素等情况,所有过错全部归于企业,让企业自己来买单,可是,企业创办之初也是通过各部门同意并认可的,但各部门审批执行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企业因为没有环评手续而被关停的现象屡屡发生。
一、案情回顾
王先生的煤矿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某县,2003年4月根据县政府招商引资的要求,与政府签订招商项目协议并承诺,由企业出资建设添加设备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照,缴纳各种税费,取得采矿权。2002年6月被确定为重点发展龙头企业,2006年和2010年两次被确定为县域经济观摩点。2016年8月10日政府以未取得环评手续为由,口头通知对企业行政处罚,在没有下达任何书面材料的前提下,又对企业实施强制关停,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多次协商补偿未果。
二、律师分析
本案中,王先生的煤矿企业系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招商引资而来,当时承诺并同意企业投产建设并一直允许企业存在这么多年,企业取得相关的合法手续之前,行政监督部门并未告知必须以取得环评手续为前提条件,如今,环保关停整治对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这一切难道都要企业自己买单吗?
三、办案总结
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
1、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方式违法,方式违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为有口头、书面方式。当法律对行为方式有明确要求时,行政行为未按法定方式进行则属于违法。如公司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口头允许公司开张营业,就不符合法定方式,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该批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是步骤违法,所谓步骤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作出行政行为没有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其中表现为:法定步骤省略。如行政处罚未经告知,直接下达并申请法院执行,该行政行为必然无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些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处罚的事由与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权利。如果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举行听证,属于违反程序法规定。
2、其次,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虽然手续有一点缺失,但是不是必然导致关停结果的因素,企业多年来也正常经营,没有受到处罚,但是因政策调规就将企业纳入了需要关停的范围。对于此类案件,企业主认为很不公平,认为自身没有瑕疵,虽然说配合国家环保工作,但是这其中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的应当给予行政补偿。
我们在理这类环保关停案件,往往也是找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本案中关停依据就是未取得环评文件。但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法条规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行为企业被关停,导致许可证被撤销或吊销,给企业造成的停产损失要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