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一起天津印刷厂关停的案件,基于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心得,在此分享给各位企业主。
一、 包装印刷业环保整治背景
印刷行业中,主要污染物来源是油墨及润版液。由于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印刷厂使用的仍是溶剂型油墨,因此会在印刷过程中产成挥发性气体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包装印刷业的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排放治理成为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点领域。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出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料、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综合整治。2014年7月,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等重点地区2014-2017年VOCs控制的进度。在上述文件基础上,2014年7月,天津市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2016年2月,天津市发布《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6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2017年6月19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明确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应在2020年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对未纳入名录的印刷企业,如有名录中规定的通用工序的,也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国家和各地方政府在近几年开展的环保督查,对包装印刷业冲击较大。这其中,利乐中国于2017年7月关停位于佛山的工厂,成为一个标志性事件。
二、 企业按照规定进行VOCs治理,政府应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
2017年,在收到环保局对于VOCs治理的整改要求后,当事人印刷厂为了配合政府对于VOCs的治理,积极进行产业升级改造,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并加强过程控制,完善废气收集,还投资建立了挥发性有机物在线检测系统,并准备积极申报绿色印刷认证。根据天津市环保局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以奖代补”类项目补助管理办法,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项目,非防爆型在线监测系统每套补助20万元。虽然上述补助,对于企业的整改投资来说并不算多,但确实也算是一种政府鼓励环保治理的政策支持。
2017年9月,6部委发布《“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地方可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工作。并且推进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建立VOCs减排激励机制。在各地针对VOCs的治理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有相应的环保资金补助政策,具体到个案中,当事人可以询问当地环保局,以了解相关政策。
三、 一刀切关停企业,政府行为违法,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017年底,当事人企业完成了整改,但环保局却仍以企业在居民区附近,不符合选址条件,而最终下达了关停通知。然而,当事人企业10年前在涉案场地建设厂房,依法取得了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了土地证和房产证。建厂时企业周边并无居民区,只是近几年周边才逐渐新建居民楼,居民对印刷厂的投诉也逐渐增多。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件,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主办律师一方面向环保局申请相关整改标准,一方面针对环保局下发的关停通知,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当事人企业证照齐全,并且也按照整改要求,完成了整改,因此,其并没有违反任何环保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至于环保局以企业选址不符合规定为由,关停企业,更是毫无道理。在企业建成时,是符合当时环保要求的,环保局也允许企业进行生产。现在,由于城市发展以及政府规划方面的原因,造成现在企业被居民区环绕的现状,不能归责于企业自身,并且为了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及环境对影响,企业已经斥巨资进行相应整改,政府不能“一刀切”地对企业进行关停。
经过诉讼,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向法庭陈述上述事实,环保局自知理亏,在庭审结束后主动与我方联系,承诺会撤回关停通知,要当事人撤诉。结合当事人意愿,我方在环保局撤回关停通知后,撤回了起诉。当事人企业得以继续合法生产经营,而针对因关停通知造成的企业近半年的停产停业,主办律师与环保局经过积极协商,达成了初步的赔偿意见。
本案中,由于企业证照齐全,并且按照政府要求进行了整改,因此企业不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形。而政府的关停通知,造成企业停产停业,实际上是对企业行政许可的撤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擅自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只要企业依法按照要求,进行环保整改,政府违法关停的,企业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