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李振会在退居二线前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28.2%的股权转让给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张某升,但是协议转让股份后,公司负责人张某升将余下的股权转让尾款1098万元以各种理由拒付,随后,李振会于2016年6月24日在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升,要求被告张某升支付原告股权转让尾款。2016年9月2日,李振会又向地恩地集团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查阅公司相关的会计账簿、审计报告等,地恩地公司方面于2016年9月5日收到律师函,但是却始终没有同意李振会的请求。
无奈之下,原告李振会将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张某升诉至崂山区人民法院。
图为李振会(左一)展示崂山法院判决小股东知情权胜诉判决书。
原告李振会诉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经崂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山东岛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隋佳、郭昕 ,被告委托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股东、董事,多年来公司未切实保障公司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有关的材料。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决议 ,被告未在合理期间内回复,也没有提供任何材料供原告查阅。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提供所有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向原告提供所有被告公司会计账簿(包括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制;3.对被告进行审计;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的法律依据,原告已经将其股权转让给了张某升,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张某升已经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原告也向市北区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转让款,原告在事实上已经不具备股东身份,转让之后没有查阅有关材料的权利。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于2001年10月24日成立,原告系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起人。
2012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股东张某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原告所持有的全部28.2%的股权转让给张某升。
2016年6月24日,原告在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升,要求其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1098万元。
2016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查阅公司相关的会计账簿、审计报告等,被告于2016年9月5日收到该律师函。
以上事实,有工商登记材料一宗、股权转让协议书、民事诉状、律师函、快递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且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原告于2001年10月24日成为被告的股东,其与2012年11月10日与张某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故原告有权查阅、复制2001年10月24日—2012年11月9日期间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原告已以书面形式向被告提出请求要求查阅被告的会计账簿,故原告有权查阅被告2001年10月24日—2012年11月9日期间的会计账簿。
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地恩地投资集团向李振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
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做出(2016)鲁0212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经法院审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振会提供2001年10月24日起至2012年11月9日已产生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供原告李振会查阅、复制;
二、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振会提供2001年10月24日起至2012年11月9日已产生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李振会查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股东是如何打赢了这场知情权官司的,又将如何查阅、复制 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
据李振会介绍: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总部坐落在青岛市崂山区,是一家民营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经营范围现已涵盖进出口贸易、台式电动工具、小型机床、中小功率电动机、空气压缩机、物流装备、汽车零部件、镁及镁合金产品、农业微生物产品和工商业地产等多个领域。
图为现在的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胶州厂区一角。
李振会说道:公司曾经非常辉煌和风光,一度筹备上市,并通过证监会初审。我作为地恩地公司发起人,与三名股东共同创立公司,在公司上市之前,我因迈入老龄和身体生病等原因,在退居二线之前,决定将我本人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股东之一的张某升,从而有利于公司的状大和发展。但是令我没有想到的是,公司经营每况日下,而这起股权转让使我陷入多起诉讼案件,官司缠身,从而生活陷入困境。
对此,山东岛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律师认为:这起案件实际上是股东知情权的纠纷,李振会作为地恩地公司的创始人、大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并有权根据崂山区法院的生效判决到被告所在地办公地查阅、复制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和查阅相关会计账簿。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姜雷律师说道:地恩地集团目前股东知情权案件和股权转让系列案件已经进入胜诉执行阶段,小股东的知情权胜诉也给其他企业带来一些警示和提醒作用,公司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尊重股东知情权;而更严重的是这些案件已经给地恩地集团将来可能面对的的重组或清算造成不良影响,对地恩地集团与部分金融机构、银行关联的借款纠纷也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对地恩地集团未来的发展极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