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公司占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砂受罚
□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张蕴英
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宣判。这意味着新疆全区法院审理的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槌敲响。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从新源县阿热勒托别镇哈拉海依苏村一村民手中以合同转让的形式,取得168亩草场承包权,该地块位于国家公益林用地范围内,2005年由新源县政府颁发林权证。2012年2月,王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工商核准登记为从事免烧砖、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及砂石料销售。随后,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未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未依法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该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等设施,从事非法采砂等活动直至2017年5月。
案发后,经相关部门鉴定,涉案土地为公益林地,公益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权属为国家所有,破坏公益林面积共计88.51亩。经现场勘验,涉案土地原有植被已被损坏,林业种植条件已被破坏,土地修复费用为70余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副院长洪流担任此案的审判长,在他的主持下,诉讼双方分别出示相关证据,并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88.51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进行非法采砂,数量较大,并造成被占用林地的原有林业种植条件及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地、草地等均属于农用地,因此被告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于造成的环境破坏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宣判:被告单位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公司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公司赔偿土地修复费用70万余元。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对检察机关的起诉没有异议,对法院判决服判,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11月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新疆唯一一家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此次开庭审理的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标志着新疆全区环境公益诉讼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环境公益诉讼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促进生态环境的依法治理、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洪流表示。
本报伊犁(新疆)12月2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