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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辽宁“凤城”商标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天兵

  

导读:

  近日,一场关于“凤城”地域名称在商标中如何使用的论证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就“商标法”中地域名称如何使用、注册商标如何确权及凤城老牛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等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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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近日,一场关于“凤城”地域名称在商标中如何使用的论证会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就“商标法”中地域名称如何使用、注册商标如何确权及凤城老牛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等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论证。

  出席本次论证会的专家有:

  夏家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当选为“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一。

  曲三强,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关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院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冯晓青,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翟业虎,著名法学家,首都经贸大学民商法教授,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顾海兵,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星水,著名学者、律师,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客座研究员,曾经被亚洲周刊评选为中国大陆风云律师之一。

  范辰,著名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央财经大学预防证券金融犯罪研究所副所长。

  姜寿辉,著名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

  付小平,著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南京大学等校客座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重大课题小组成员。

  据凤城乾窖酒业董事长张明伟介绍:

  凤城乾窖酒业于1993年注册成立以来,一直以生产销售白酒为主,已在辽宁省及省外部分地区形成一定的美誉度,并在国家商标总局先后注册“凤美牌”、“凤城老牛背牌”商标,连续使用带有“凤城”字样的白酒商标达20年以上。

  凤城乾窖酒业使用“凤城“在先,凤城老窖酒业受让“凤城牌”在后。

  凤城作为地域名称,现在是辽宁省县级市。

  原注册人广东省潮安市潮安酒厂于1983年3月1日注册了“凤城牌+图形”商标。

  2010年凤城老窖酒业通过网上搜寻看到“凤城牌”注册商标,就花高价从潮州市潮安酒厂购买了“凤城牌+图形”的商标,凤城老窖酒业根据受让的“凤城牌”商标,错误地认为它拥有“凤城”这个地名专有权,不允许别人使用,肆意打压凤城本地酒类企业,阻止凤城白酒企业使用带有“凤城”字样的白酒产品的正常销售,造成凤城整体酒行业举步维艰,陷入困境。

  凤城老窖酒业自成立以来,最先注册的是“凤山牌”,一直使用和宣传的也是“凤山牌”。

  “凤山牌”商标于2002年被评为辽宁省著名商标,获得“中华老字号”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而“凤城牌”从开始受让到现在,没有获得过任何荣誉称号。

  这从凤城老窖酒业的产品简介、白酒产品、户外广告发布、辽宁白酒志等方面就看得一目了然,所以说凤城牌的受让属于恶意受让。

  从白酒在凤城市的发展历程看,凤城市生产白酒厂家有20多家,凤城的白酒在辽宁地区乃至全国都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这是20多家白酒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

  这些白酒企业从开始创业到现在,也都在使用”凤城”字号销售白酒。

  这足以说明”凤城”这个地域名称并不是凤城老窖酒业专有使用的,是大家共同拥有的。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作为地域名称“凤城”不能成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凤城老窖酒业虽然拥有”凤城牌”注册商标,但凤城不能成为凤城老窖酒业的专有使用名称。

  凤城老窖作为凤城酒行业的龙头老大,不能以大欺小,恃强凌弱,搞垄断经营,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凤城白酒企业有正当合理使用“凤城”这个地域名称的权利。

  

  著名法学家、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三强教授指出:

  按照目前商标制度和商标法的基本理论,我们国家采取注册商标制,但不是绝对的注册商标制。

  按照第一部《商标法》,注册商标是以注册商标为主、以使用商标为补充的制度。

  注册商标应该是优先的,但在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实际使用的商标,并不因为后来的注册商标而没有法律效力,还是允许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这是我国的基本制度。

  凤城地名本身使用就和茅台镇的茅台酒和洋河镇的洋河大曲一样,大家都想往“地名”上靠,等于大家挤到一条路上,势必会产生矛盾。

  对凤城老窖而言,虽然拥有了凤城老窖的商标,但不意味着它具有对凤城地名的垄断权。

  国家工商总局批你的商标是凤城老窖,凤城老窖按照汉语的语义学,凤城是偏正的结构,凤城用来修饰老窖限定老窖,最后落到实处是老窖而不是凤城。

  不可以把这进行拆分,凤城老窖变成凤城酒业,这个做法不对。

  凤城老窖和凤城老牛背这两个商标近似的问题,把这两个商标随便放在任何第三方的公众面前,让他们看两者之间有没有近似、有没有差别,大家得出的答案应该是肯定有差别的,各自的显著性很大。

  而且认定近似的根据不是注册的商标,而是认定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有突出使用,突出使用属于商标注册以后的使用行为,这与商标本身的核准注册没有关系。

  著名法学家翟业虎教授指出:

  凤城老窖酒业有计划有步骤的受让凤城牌,就是看到“凤城牌”商标有商机,目的就是在凤城形成垄断,就它独此一家。把凤城老牛背商标打掉,这是它的开始,最终的结果要把所有的带“凤城”的酒业全部消灭掉,然后一统天下形成垄断经营,法律上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凤城老牛背与凤城老窖从文字和字义上看有明显的差别。

  凤城老窖商标本身显著性不强,凤城是地名本身不具有显著性。

  老窖是酒类的通用名称,显著性也不强,凤城老窖与凤城老牛背比对的对象是老窖和老牛背,而不是因为有了凤城就认为构成侵权。

  凤城老牛背强调凤城,可能有一些使用不规范的情况,属于行政执法范围,不能因此否定凤城老牛背商标的有效性。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教授指出:

  行政确权的案子,法院判决书不符合法律事实。确权判决把混淆公众意识作为撤销商标的理由,这是张冠李戴的。

  商标注册后使用,哪怕使用不当或者使用构成侵权是一码事,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行政,一个是民事,完全不同。

  不能以注册后的使用行为否认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判决的逻辑推理完全错误。

  主要争议在于商标是不是近似,从商评委到知识产权法院、从一审到高院二审,没有结合法条和基本事实进行严谨的论证和推理。

  它就是说使用上的“相似”。商标确权纠纷,不能简单的对比两个标识的近似。商标专利权保护的概念,等于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加混淆的可能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把地名作为显著性,完全错误。

  地名怎么能够被你垄断,特别是县级以上的地名,知识产权法院不应该犯常识性的错误。

  老窖本身也是没有显著性。凤城二字不能说你用了别人就不能用。

  凤城老窖和凤城老牛背哪里近似呢,根本看不出来。

  无论是读音还是结构都不一样,意义也不一样,再结合商标的显著性进行考虑,这都得不出两个商标近似的结论。确权纠纷的解决要不要考虑混淆,不考虑构成近似,即使都是同类商品,也不可能产生混淆。

  著名学者张星水律师认为:

  通过实物对比,二者无论从商标、包装、产地、出处、酒瓶都不一样,存在明显区别,并未构成文字近似。

  对方是处心积虑,有目的和针对性的,通过法律消灭同行业同地区的竞争对手,达到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的垄断地位。

  著名律师范辰认为:

  凤城不能成为对方垄断使用的商标,因为凤城本来就是一个县级市。

  按照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

  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有效。但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因此“凤城”绝对不能成为企业的垄断商标,注册商标也不是在商标法公布之前注册的,这是非常重要的点。

  著名律师姜寿辉认为:

  知识产权法院以实际使用的包装与它的商标进行比较,而不是以注册商标与它的商标进行比较,这是知识产权法院的问题。

  凤城老窖也不是他们主要宣传的商标,对一般的消费者,是以凤山为识别的,而不是用凤城老窖。

  凤城老窖是通用名词,行政区域加老窖,一个是行政区域,一个是主要的产品通用名称的组合,凤城老窖本身不具有区别作用,区别作用在凤山。

  来自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企业观察报、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人民网、凤凰网、今日头条、搜狐网、新浪网、网易新闻、百度百家、消费日报、消费时报、中国消费者报、中国企业报、中国产经新闻、中国经济导报、中国经济时报、中国报道杂志、金融界杂志、中国资讯网、人民法治网、商务财经网、环球网、中华网、中国企业报道网、东方企业网的编辑记者旁听了论证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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