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们曾经是相濡以沫的亲姐妹,姐姐70岁,妹妹65岁。她们如今对簿公堂,相互指责,形同仇敌。
2018年12月12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为这对姐妹之间的争端暂时画上了句号。但是她们之间的裂痕却并未得到弥合,甚至愈演愈烈。
姐姐张薇是“文革”期间的下乡到瓦房店农村的知青,和当地农民徐某结婚,生育一名男孩小徐。文革结束后,张薇一直在当地生活。妹妹张玲在改革开放初期担任一家国营公司的总经理,后来又承包了公司的酒店,经济条件较好。张玲始终惦记着在农村生活的姐姐张薇,在经济上对张薇多方帮助。张薇的儿子小徐从小在张玲家长大,张玲帮助小徐成家,还托人把小徐的爱人安排到银行工作。
2003年,张薇所在的村集体养猪场对外出售,张薇和老徐想把猪场买下来,但是苦于没有资金。他们找到了张玲,希望由张玲出资购买。但是张玲不是该村集体成员,没有购买资格。于是双方协商,有张玲出资以徐某的名义购买下养猪场,由徐某负责经营管理,养猪场作为双方共同财产,利润五五分成。张玲先后为养猪场投入43万元,但是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分红。2006年6月8日,徐某给张玲出了一份收据,确认共收到张玲的投-资款43万元。
2009年1月,养猪场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记载,张玲出资2.5万元,占股50%,张薇和丈夫徐某出资2.5万元,占股50%。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张薇的儿子小徐则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实际负责公司的经营。
张玲退休后,经济条件大不如从前,而且老伴还诊断出肝-癌,急需手-术。张玲多次向姐姐、姐夫提出双方结算一下收益情况。因为双方意见不一致,产生矛盾,而且矛盾愈演愈烈。
2016年8月,张玲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经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张薇、徐某同意返还原告张玲投-资款43万元。
此后,张玲作为养殖公司的股东,提出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公司账目,遭到拒绝。随后张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玲不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张玲于是委托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的刘志永律师应诉。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工商登记记载,2009年1月7日,股东王秀玲以货币形式出资2.5万元,2009年1月16日公司成立。公司成立至今,公司的股权、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未曾发生变更。原告根据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认为返还的43万元中包含了2.5万元投-资款,而实际上,43万元投-资款形成于2006年,而2.5万元出资款发生于2009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43万元中包含了2.5万元。2018年8月4日,瓦房店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薇的诉讼请求。
张薇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薇不能证明张玲已作出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本院也无法得出张薇以就股权转让向张玲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结论。”2018年12月12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港源律师事务所始终贯彻“法律公正至上”和“超越客户期望”的执业理念,具备处理政府法务、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侵权纠纷、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复杂法律事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