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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巧用盗窃罪量刑标准精准辩护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问天

  盗窃罪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刑事犯罪,对于这种刑事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司法实务中必须解决的重点。同时,盗窃罪又是一种以数额作为入罪标准的典型犯罪,犯罪必须达到特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才能构成盗窃罪;未达到入罪标准的轻微盗窃行为将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多年以来,南京刑事律师对于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有了深入的研究,特别对于江苏地区盗窃罪量刑规定更是熟稔于心,充分利用本地的特殊规定,为大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争取了权益。

  首先,江苏地区的盗窃罪入罪标准。江苏地区盗窃罪入罪标准,与全国性的盗窃罪入罪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入罪的数额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践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在两高的相应司法解释中,盗窃罪的数额划分了三个区段:第一个区段是盗窃1000元至3000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较大;第二个区段是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巨大;第三个区段是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可认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两高所给出的范围之内进行选择,确定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比如,同样是1000元至3000元这个区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选择2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3000元作为广州、珠海、深圳等六个市的数额较大起点,而以2000元作为广东其他城市的数额较大起点。在南京刑事律师带领的刑事团队所辩护的案件中,在对入罪起点金额进行辩护时,主要针对盗窃财物的价值提出疑问。有时受害人或者公安机关所报送的财物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或者存在一定的损耗,后经评估低于入罪标准;有些财物属于假货、仿货、走私货,甚至是三无产品,其价值难以参考市场同类产品计算。针对这些情况,辩护律师要勇于提出自己的疑点,使得最终认定的盗窃犯罪数额得以降低,或至少部分盗窃数额无法认定,从而使得最终确定的盗窃数额无法达到起刑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其次,根据江苏省盗窃罪量刑相关规定,除了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起点之外,如果存在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扒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作案一次,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除了盗窃的数额和次数之外,还要考虑其他的情节,最终确定判决刑期。另外,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只要犯罪数额达到一千元,就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1、之前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注意,此条并不是关于累犯的规定,因此无论何时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皆可以受此调整,以一千元作为再次盗窃的入罪标准。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行政处罚的。在南京刑事律师的办案过程中,曾有一年内因盗窃数额不大而被警察批评教育后放行的,后嫌疑人又再次犯案,这种情况下由于前一次未受行政处罚,就不能降低入罪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不但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罚,罚款也属于行政处罚,如果前一次盗窃行为,因为情节轻微,而只适用了罚款的,第二次盗窃仍然适用降低入罪标准。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鉴于这种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构成巨大危害,导致未成年人走上歧途,甚至触犯刑律,其后果特别严重,因此对其入罪标准予以降低。

  4、如果某地发生了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者社会安全事件,在当地进行盗窃的,属于严重危害救灾或者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秩序,有可能导致当地群众财物被盗后生活严重困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此类案件应该予以严厉处罚,降低入罪标准。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上述人员属于弱势群体,盗窃上述人员财物,属于严重背离社会公德的行为,导致弱势群体生活困难的严重后果,反映主观恶性较大,应对此加大处罚力度。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这种行为有可能导致病人无法及时支付医疗费,导致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社会危害极大,对此进行严厉处罚是合理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这些款物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特别是处于灾害之中的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盗窃这些款物会给上述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工作造成严重困难,因此对其提高处罚力度是合理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虽然这一条没有明确阐述何为盗窃造成严重后果,但前段时间发生的准大学生因为学费被盗而突发心脏病死亡,显然就属于因盗窃导致的严重后果,虽然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几种情况,但鉴于定罪量刑必须考虑社会危害性,而犯罪后果就是社会危害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处罚力度,降低入刑标准是合理的。

  第三,不同阶段的盗窃行为有不同的盗窃罪量刑标准。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的,以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盗窃数额增加,量刑相应增加;盗窃数额达5万元的,以3到4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盗窃数额增加,量刑相应增加。盗窃数额达40万元,在十年至1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数额增加量刑,相应增加,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另外,盗窃国有馆藏文物或者其他文物的,根据所盗窃文物的级别和件数,分别确立其应当给予的量刑,其量刑幅度比照上述犯罪金额的量刑幅度。

  第四,江苏省对于何种情况下盗窃犯罪能够从轻从宽处罚,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对于未成年人,考虑到未成年人涉世未深,人生观世界观还在成长之中,可根据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犯罪的动机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决定是否予以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程度。在南京刑事律师团队所代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60%。如果未成年人一贯表现良好,并无酗酒赌博的恶习,也未曾有过多次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年满75周岁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都可以按照犯罪的具体情节,得到相应的减刑。根据南京刑事律师的实务经验和对江苏省具体规定的理解,如果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自首,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如果是在其犯罪行为或者其本人身份信息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下,但尚未被宣布采取调查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况下,主动投案自首则可以最多减少基准刑的30%。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根据坦白情节不同,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30%到50%。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最多减少基准刑的10%。如果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基准刑在三年以下,最多可减少基准刑40%,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最多可减少基准刑25%,基准刑在十年以上,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15%。因此南京刑事律师经常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利用自首、坦白、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等手段,为被告人细化各种量刑情节,争取最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本文南京刑事律师巧用盗窃罪量刑标准精准辩护网址

  盗窃罪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刑事犯罪,对于这种刑事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司法实务中必须解决的重点。同时,盗窃罪又是一种以数额作为入罪标准的典型犯罪,犯罪必须达到特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才能构成盗窃罪;未达到入罪标准的轻微盗窃行为将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理。多年以来,南京刑事律师对于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有了深入的研究,特别对于江苏地区盗窃罪量刑规定更是熟稔于心,充分利用本地的特殊规定,为大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争取了权益。

  首先,江苏地区的盗窃罪入罪标准。江苏地区盗窃罪入罪标准,与全国性的盗窃罪入罪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入罪的数额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践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在两高的相应司法解释中,盗窃罪的数额划分了三个区段:第一个区段是盗窃1000元至3000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较大;第二个区段是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巨大;第三个区段是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可认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两高所给出的范围之内进行选择,确定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比如,同样是1000元至3000元这个区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选择2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3000元作为广州、珠海、深圳等六个市的数额较大起点,而以2000元作为广东其他城市的数额较大起点。在南京刑事律师带领的刑事团队所辩护的案件中,在对入罪起点金额进行辩护时,主要针对盗窃财物的价值提出疑问。有时受害人或者公安机关所报送的财物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或者存在一定的损耗,后经评估低于入罪标准;有些财物属于假货、仿货、走私货,甚至是三无产品,其价值难以参考市场同类产品计算。针对这些情况,辩护律师要勇于提出自己的疑点,使得最终认定的盗窃犯罪数额得以降低,或至少部分盗窃数额无法认定,从而使得最终确定的盗窃数额无法达到起刑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其次,根据江苏省盗窃罪量刑相关规定,除了达到数额较大的入罪起点之外,如果存在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扒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等行为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作案一次,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除了盗窃的数额和次数之外,还要考虑其他的情节,最终确定判决刑期。另外,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只要犯罪数额达到一千元,就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1、之前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注意,此条并不是关于累犯的规定,因此无论何时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皆可以受此调整,以一千元作为再次盗窃的入罪标准。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行政处罚的。在南京刑事律师的办案过程中,曾有一年内因盗窃数额不大而被警察批评教育后放行的,后嫌疑人又再次犯案,这种情况下由于前一次未受行政处罚,就不能降低入罪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不但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罚,罚款也属于行政处罚,如果前一次盗窃行为,因为情节轻微,而只适用了罚款的,第二次盗窃仍然适用降低入罪标准。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鉴于这种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构成巨大危害,导致未成年人走上歧途,甚至触犯刑律,其后果特别严重,因此对其入罪标准予以降低。

  4、如果某地发生了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者社会安全事件,在当地进行盗窃的,属于严重危害救灾或者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秩序,有可能导致当地群众财物被盗后生活严重困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此类案件应该予以严厉处罚,降低入罪标准。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上述人员属于弱势群体,盗窃上述人员财物,属于严重背离社会公德的行为,导致弱势群体生活困难的严重后果,反映主观恶性较大,应对此加大处罚力度。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这种行为有可能导致病人无法及时支付医疗费,导致病情恶化甚至死亡,社会危害极大,对此进行严厉处罚是合理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的。这些款物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特别是处于灾害之中的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盗窃这些款物会给上述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工作造成严重困难,因此对其提高处罚力度是合理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虽然这一条没有明确阐述何为盗窃造成严重后果,但前段时间发生的准大学生因为学费被盗而突发心脏病死亡,显然就属于因盗窃导致的严重后果,虽然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几种情况,但鉴于定罪量刑必须考虑社会危害性,而犯罪后果就是社会危害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处罚力度,降低入刑标准是合理的。

  第三,不同阶段的盗窃行为有不同的盗窃罪量刑标准。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的,以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盗窃数额增加,量刑相应增加;盗窃数额达5万元的,以3到4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盗窃数额增加,量刑相应增加。盗窃数额达40万元,在十年至11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数额增加量刑,相应增加,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另外,盗窃国有馆藏文物或者其他文物的,根据所盗窃文物的级别和件数,分别确立其应当给予的量刑,其量刑幅度比照上述犯罪金额的量刑幅度。

  第四,江苏省对于何种情况下盗窃犯罪能够从轻从宽处罚,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对于未成年人,考虑到未成年人涉世未深,人生观世界观还在成长之中,可根据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犯罪的动机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决定是否予以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程度。在南京刑事律师团队所代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60%。如果未成年人一贯表现良好,并无酗酒赌博的恶习,也未曾有过多次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年满75周岁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都可以按照犯罪的具体情节,得到相应的减刑。根据南京刑事律师的实务经验和对江苏省具体规定的理解,如果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投案自首,最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如果是在其犯罪行为或者其本人身份信息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下,但尚未被宣布采取调查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这种情况下,主动投案自首则可以最多减少基准刑的30%。归案后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根据坦白情节不同,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30%到50%。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最多减少基准刑的10%。如果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基准刑在三年以下,最多可减少基准刑40%,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最多可减少基准刑25%,基准刑在十年以上,最多可减少基准刑的15%。因此南京刑事律师经常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利用自首、坦白、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等手段,为被告人细化各种量刑情节,争取最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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