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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园镇司法所为民解难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小仙女

  2018年10月12日,阳光明媚,一对瘦弱的母女心情愉悦的来到兰山区枣园司法所,给这里的工作人员送上了一面精心准备的锦旗,据本站记者了解得知是这样的:

枣园镇司法所为民解难

  2018年6月14日上午,枣园派出所值班民警来到司法所,通报一起死亡事故,希望枣园司法所能够介入进行调处。接到案情通报后司法所立即向镇党委、政府领导进行了汇报,镇党委、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镇党委书记、分管政法书记要求司法所立即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组成调解工作组,对双方进行依法、依情、依理调解。

  司法所所长邢家忠立即组织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人员介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通过公安部门沟通了解到,死者陈某春,系辖区一塑料厂职工,经现场勘察发现死者身体表面无外伤,通过调取厂区监控及对部分相关人员询问,证实死者最后一次出现是在2018年6月13日21时许,2018年6月14日上午厂方因其没上班在寻找时发现其在厂内车间南侧冷却池内已死亡,公安部门经推断排除他杀和自杀因素。

  经过对案情进行仔细分析,调解员邢家忠、李广宗对此案情调处方式达成一致,确定调解思路和策略,并对此案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做好应对措施,同时安排死者近亲属和厂方及时到庭参与处理。

枣园镇司法所为民解难

  调解员邢家忠、李广宗与厂方老板闫某进行了沟通,由于该员工确为闫某所招用,所以闫某也愿意进行相关的赔偿或经济补偿。死者陈某春家庭情况较复杂,该职工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经亲属介绍来山东务工,由于该职工正值壮年,父母双亡,二十年前已离异一直未再婚,生前育有一女离婚后判给女方抚养,现其女儿陈某菊正在北京工作,得到噩耗后正在赶往临沂事发地,现在到场参加调解的是其同母异父的一个弟弟和其几个亲戚。调解员邢家忠、李广宗与他们进行了深入交谈,就赔偿事宜基本达成共识。

枣园镇司法所为民解难

  6月19日,其女儿陈某菊到达后调解员邢家忠、李广宗组织当事双方再次启动调解程序进行调处。首先调解员邢家忠、李广宗依据死亡相关赔偿标准对双方进行宣传教育,双方当事人对死因等均无疑议,均同意按意外事故处理,对赔偿标准也均无异议,协议框架基本达成,双方约定次日再对一些细节进行沟通。但次日死者女儿陈某菊带着律师等10余人再次到枣园司法所时,却对厂方为职工交付的意外险收归属产生异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死者亲属多次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致使企业无法正常生产。而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该死者女儿百余万元的高额索赔也使得该厂老板闫某心力交瘁。

  就在此时另外一个意外情况出现了,本地一妇女来到厂方,声称死者陈某春遭遇意外前曾与其有过同居关系,已怀孕,也要求进行补偿。对此调解人员积极应对,通过调查了解,该妇女与死者陈某春生前确曾有过不正当关系,但怀孕是假,调解员邢家忠、李广宗通过对该妇女讲道理、做工作,最终该妇女放弃了不正当要求。

  为了使此事尽快得到妥善解决,调解员邢家忠、李广宗不放弃任何调解成功的机会,面对双方激动、不满、严重的对立的情绪,坚持不懈的进行艰难的调解工作,通过讲事实、摆道理,双方终于有了松动,厂方由原来赔偿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死者亲属由原来的180万元降到106万元,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又一轮的艰难调解,终于死者女儿陈某菊同意厂方给职工交付的意外险收益归厂方所有,调解终于见到曙光。

  调解过程是一波三折,就在陈某菊提供完相关证据材料回来准备签署协议时,厂方又聘请了律师要求划分责任,想让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死亡责任,陈某菊对此方案不认可,调解又陷入僵局。调解工作持续了21天,调解员邢家忠、李广宗采用疏导、教育、安抚等方式相结合,将双方的怒气平息下来,当事双方终于被调解人员真诚、耐心、细致所感动,对赔偿结果达成了共识。

  最终双方于7月10日下午达成一致协议:由临沂兰山某塑料厂负责人闫某给予死者陈某春女儿陈某菊人民币65万元经济补偿,并于调解现场付清;在协商补偿事宜时,调解员考虑到死者家庭的实际困难,建议在协商的经济补偿基础上,给予必要的人道主义补偿,在处理案件期间死者殡仪馆费用和尸检费用及后期死者近亲属食宿费用均由厂方承担。死者女儿陈某菊同意厂方给职工交付的意外险收益归厂方所有,并积极配合厂方提供完善相关手续,双方对此协议均无任何异议。

  为了使此事得到圆满解决,司法所及时联系厂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现场办公,完善相关保险手续,尽量减少当事双方办理难度,并于7月11日上午又协调派出所及时为死者近亲属开具死者火化手续,并督促厂方按协议约定协助解决火化费用、火化车辆等实际问题。至此一起双方激烈、疑难、复杂的死亡赔偿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一起由死亡赔偿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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