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5日,长沙律师刘高以云南白药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将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双拥路分店(云南白药牙膏售卖方)和云南白药集团一并诉至法庭。2019年4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
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云南白药牙膏无论产品质量本身,还是产品宣传的内容,均符合国家规定,而原告刘高也并未因购买涉案产品产生任何损失,原告刘高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刘高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传符合实际 不存在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的云南白药牙膏在外包装上注明成分包含“云南白药提取物”,并在外包装上宣传“云南白药活性成分帮助减轻牙龈问题(牙龈出血、牙龈疼痛)、修复粘膜损伤、营养牙龈和改善牙周健康”。首先,云南白药集团以“云南白药的新应用”为名取得了发明专利权,证实“云南白药提取物”或“云南白药活性成分”真实存在;其次,四川大学、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及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的研究报告均证实,云南白药牙膏中的云南白药活性成分及使用云南白药牙膏对于抑制急性炎症反应、促进溃疡面的愈合、减轻牙龈炎、牙菌斑及牙龈组织局部炎症反应均有明显的改善效果。
因此,云南白药集团在涉案牙膏外包装上宣传“云南白药活性成分”及云南白药牙膏的护理、保健作用具有相应的科学研究报告,并未作出夸大、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涉案产品在其包装及广告宣传上并未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而是宣传“云南白药活性成分”对帮助解决口腔问题的护理、保健作用,且在其包装内壁上明确注明“本品不可替代药物”。
因此,涉案产品的相关标识不违反法律、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亦不存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原告要求云南白药集团停止宣传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产品添加合法合规 安全性已确认
本案另一焦点,涉案牙膏添加“氨甲环酸”是否合法合规。法院认为:鉴于使用目的和使用量不同,作为处方药的“氨甲环酸”与用于牙膏中的“氨甲环酸”显然不能等同。云南白药牙膏中添加“氨甲环酸”符合法律、国家标准的规定。
同时,涉案牙膏产品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均为合格产品,且经四川大学、北京大学口腔医院研究,在云南白药牙膏中添加“云南白药活性成分”符合安全性,云南白药集团安评小组亦根据《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了《产品安全性评价报告》,确认产品的安全性。原告亦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综上,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此外,关于原告要求云南白药集团在全国性媒体公开澄清事实,并向全国消费者致歉的诉求。法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生产的涉案产品不存在虚假宣传及产品质量缺陷,故其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刘高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