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摸狗”,顾名思义是指小偷小摸等盗窃行为。都说偷鸡摸狗的事儿不要干,其实摸一摸狗还可以,只要狗不咬你,但是偷鸡真的不行,因为这可能会触犯刑法而引罪上身。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农户自养土鸡的案件,被告人张某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9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贵伙同“陈某阳”(在逃)来到澧县金罗镇界溪河村八组附近,趁被害人张某、马某不备,盗得土鸡13只,其中母鸡11只,公鸡2只。经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鸡共计价值1031元。二人在盗窃得手后骑摩托车返回时被巡逻的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张某贵被当场抓获,同案犯陈某阳跳车逃离,民警当场查获被盗的土鸡数十只,作案工具若干。后派出所民警将被盗土鸡发还给二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贵供述称自己与同案犯陈某阳系之前同监狱的牢友,出狱后陈某阳来他家玩并邀他去偷东西,他便骑摩托车与陈某阳一起去盗窃,在被民警发现后,陈某阳跳车逃走,他因开车不便,被现场抓获。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张某贵的供述,没有查证到符合张某贵描述的具体人员,同伙身份暂未查清。
被告人张某贵受人邀约一起实施盗窃,在不清楚同案犯身份,甚至姓名都不确定的情况下,就答应和其一起去盗窃,最后得到相应的惩罚。
可能有人会惊讶,就偷了十几只鸡,都还给被害人了,被告人一分钱没捞到,被害人一分损失也没有,怎么还要坐六个月的牢?该案中被盗的13只鸡,均经过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1031元,但张某贵系累犯,其将土鸡盗走即是犯罪既遂,即便土鸡已由派出所还给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只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不能因此免除处罚。(熊欣 通讯员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