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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律纵横:疫情之下,减免租金可行否?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lin

  疫情之下,最普遍的租赁关系陷入僵局,自住租户困于他处,大部分商铺也无法营业。不久传来一则无比暖心的消息,万达商管集团宣布将对全国各地所有万达广场的商户自1月24日—2月25日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实行免租,金额高达三四十亿元,迎来一片欢呼与赞扬之声。随后,保利地产、红星美凯龙、金铂商业、星河商置等纷纷响应,租赁关系的僵局逐渐破冰。

  今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看这个事件。究其法律依据,援引的是不可抗力。何为“不可抗力”呢?法律上讲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称“三个不能”。

  这次的疫情,大多数法律人认为系属于不可抗力,为什么呢?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暴乱、罢工等。此次的新型冠状病毒来势汹汹,为新型病毒,事先没有预兆,不能预见。另外,该病毒导致的肺炎病,由于人与人接触即可传染,短时间在全国广泛传播,让人们措手不及,短期内不能避免,也未能对症下药地研发出药物迅速遏制该病毒,尚未完全克服。所以,此次疫情满足了不可抗力的三个特征,系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基于不可抗力,人们可以怎么做呢?我们如下具体从法律层面来进行分析。

  在法律层面上,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不同,房屋可分为两类:自住或商用,两类的不同之处在于,自住的目的是居住生活,而商用则以营利为目的。同时,两者因疫情受到的影响各不同,因此可以提出抗辩的法律依据也不甚一致。另外,要事先明确的是双方的法律义务,出租人的法律义务是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的法律义务是如期支付租金。

  首先,我们来分析自住租户的情况。由于自住的目的是居住生活,发生疫情之后,房东依旧提供能够正常居住的房屋,履行了其该有的法律义务。租户的情况会多样,若仅仅是居住于出租房屋,并困于此而无法外出,不影响房屋居住的性能,像这种情况租户以不可抗力向法院提出免租或降租,往往难以得到支持。当然,如若因疫情被困于他处,无法回到出租屋正常居住,导致租赁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而且这种情况在当时订立合同的时候无法预计,那么自住租户就可以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者公平原则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降租减租甚至解除租赁合同。

  接着,一起来分析商用房屋的情况。较之自住房屋,商铺有其特殊性,通俗地讲,老板们租该商铺是用来挣钱的,以及给员工们发的工资、按月支付的房屋租金大都来源于此。故出租人的法律义务要求更高,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即商铺能用于营利。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使用商用房进行经营,将可能致使老板们无力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缴纳租金的义务,即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如部门为了防范疫情,责令商铺关闭,查封特定场所,导致租赁物在此期间只是被占有,却无法营利,这种情况下老板们有权主张不可抗力去部分或全部免除交租责任。但是,如部门并未明令封闭商铺,查封某一特定经营场所,商铺因疫情因素仅仅致其经营不佳的,则较难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金。

  除了不可抗力,商铺老板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可以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原则等为由来要求减免租。由于实际情况的多样化与复杂性,须谨慎选择何种原由向法院起诉,建议咨询律师来协助处理。在此,需引起注意的是,疫情之下是否减免租金,需要结合具有的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这种法院裁判尚具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还未出台有关疫情的民事案件处理规定,目前法院主要参考“非典”时期有关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来指导审判工作。为此,笔者经过法律检索,提供两个因“非典”而减免租金的法院判例供参考,审理案号分别“(2018)晋04民终2272号”、“(2018)鲁06民终268号”。

  在考虑租户利益的同时,出租者的权益亦不容忽视。处理因疫情引起的租赁关系纠纷,宜适用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兼顾出租者与租户的双方利益,找到平衡点,风险共担。根据实际中具体案件涉及到租赁合同签署时间、地方疫情期间的防控措施、受疫情影响的严重程度等各方面因素,以及结合租赁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这一合同订立的根本目的,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分析,酌定出租者与租户双方的租金损失分摊比例。至于具体的租金损失分摊比例,由于个案事实差异较大,我们在处理问题时须坚持个案平衡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疫情之下,总有一番温暖,如旭日东升般普照人间天地,或许这份“温暖”来自于携手共进的房东与租户。

  作者 / 馨儿

  编辑 / 许晗

  法律顾问 / 赵星晔

  审校 / 郑继军 许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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