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阿姨将自己的女儿一家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征收安置的房屋和征收(拆迁)补偿款。谢阿姨住的房屋是其本人单位分的公房,承租人是谢阿姨。女儿一家曾搬进来住过一阵。之后,女儿和女婿在外面买了商品房,搬出了这套公房。后来,这套公房遇征收,谢阿姨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可女儿认为谢阿姨没有和自己商量就擅自签订了协议,非常生气。为了阻挠征收的进行,女儿一家还住到了被征收的房屋里。征收单位知道这一情况后,就停止向谢阿姨发放征收补偿款和提供征收安置房屋,告知谢阿姨说是因为家里有纠纷,导致谢阿姨没有交付房屋,所以只能等交付房屋后再发放征收补偿款和提供安置房屋。这就是谢阿姨起诉女儿一家三口的原因。
谢阿姨找到了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强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李强律师接受了朱某的委托后,立即带领律师团队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本案中,签订协议的主体之一是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谢阿姨,这是租用公房凭证中列明的。然而庭审中,作为被告的谢阿姨的女儿一家提出她们的户口都在这套被征收房屋处的,属于同住人,都是安置对象,拆迁没有经过她们同意,征收单位与谢阿姨所签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而且所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只有四分之一是谢阿姨的,剩余四分之三都是女儿一家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应得到法院的采纳。
被告谢阿姨女儿一家所提出的她们一家都是安置对象,故谢阿姨只能得四分之一的征收利益也是与法相悖的。上海市高院的相关解答明确,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拆迁时,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谢阿姨的女婿因在他处有过单位的福利分房,故不属于同住人,不是安置对象,不应取得补偿利益。
上海市高院的解答还规定,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未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本案中,谢阿姨的外孙女还未出生,故该房屋的来源与谢阿姨的外孙女无关。综上所述,谢阿姨取得的征收利益不应只是被告认为的四分之一。
经过庭审,最终被告也选择接受了上海市沃弗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的观点,本案以母女两人握手言和调解结案。李强律师考虑到谢阿姨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免去了谢阿姨的律师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