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当事人及家属以为"一审落判,二审基本没戏",但这一观念并不准确——二审改判虽有难度,却并非没有空间,关键在于能否精准找出定性的偏差,并有充分证据与清晰的法律论证。本案上诉人樊 XX 系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一审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胡国庆律师团队在二审中仔细阅卷调查,抓住"非法占有目的"与"利用职务便利"两个核心争议点,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本文回答"二审改判是否真的没可能"。
一、案情简介
这起案件由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樊 XX 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樊 XX 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其提起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的定性究竟是诈骗还是受贿。胡国庆律师与团队律师介入二审程序后,发现案件定性存在重大偏差。
二、争议焦点
胡国庆律师接手后,通过详尽的阅卷和调查,把辩护重点锁定在两个定性问题上:
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收受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要打破"二审改判没可能"的成见,必须从这两个根本要件上找到一审定性站不住脚的地方。
三、辩护策略
针对上述焦点,胡国庆律师提出:当事人作为代理方,虽行为违规,但其收取的款项性质属于行业内的"预收代理费"或"保证金",且客观上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条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他向法庭提交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并申请调取相关行业规范及资金流向证据,力证本案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四、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胡国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定性错误,上诉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非诈骗罪,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五、律师点评
这起案件用实际结果回答了"二审改判是否真的没可能"。二审改判难度大是事实,但难度大不等于不可能——本案中,律师精准找出了一审在诈骗罪定性上的偏差,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与"利用职务便利"展开论证,并用法律意见书与调取的证据加以支撑,最终实现了罪名的改变与刑期的降低。可见,二审能否改判,不在于主观印象,而在于能否找到定性或量刑上的真实突破口,并用证据与法律把它做实。
附:相关案件——受贿案
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受贿案中,被告人胡 XX、张 XX 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在事实相对清楚、罪名难以推翻的情况下,胡国庆律师制定了以"认罪态度"和"退赃表现"为核心的策略,指导并协助被告人及其家属全额退缴涉案款项,庭审中强调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及退赃对挽回国家损失的意义,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这起案件则说明,即便罪名难以推翻,抓住退赃、认罪等量刑情节,也能为当事人争取从宽。
常见问题
问:一审判决后,什么情况下二审有可能改判?
一审在罪名定性、量刑情节或事实认定上存在偏差,或者出现新证据,都可能成为二审改判的切入点。其中重罪改轻罪、刑期下调是较常见的改判方向。
问:二审改判为什么会被认为"几乎没可能"?
因为二审法院通常尊重一审判决的稳定性,只有在定性、量刑、事实认定确有错误或有新证据时才会改判,因此需要辩护方提出充分且有依据的改判理由,难度较大。
问:罪名难以推翻时还能争取从宽吗?
可以。即便罪名难以改变,仍可通过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在职务犯罪、侵财类案件中作用尤为明显。
承办律师
胡国庆
身份: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执业证号:11101201210674094
执业律所: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申诉、民商事重大疑难争议解决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公开信息整理,姓氏已作脱敏处理(XX),内容仅供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