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法治 • 正文

案件观察:高院终审、中院裁定不执行当严查深究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天兵

  最近,有关增城市增林贸易公司被查封的2.8亿财产依法得不到解封的新闻引起社会广大群众的关注。说的是因与广州方圆地产、广州辉鹏房地产合同纠纷,2018年,民营企业增城市增林贸易公司价值2.8亿财产被保全查封。2019年6月27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方圆地产、广州辉鹏房地产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驳回全部诉求。2020年6月12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方圆地产、广州辉鹏房地产的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2日,广州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增林贸易公司被查封的2.8亿财产予以解封。

  然而,就是这么个经高院、中院裁定的再清楚不过的民事合同纠纷案,增林贸易公司代理律师高鹏表示,广州中院执行局至今不予执行。增林公司也在《举报材料》中称,增林公司依法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时,却遭到各种“梗阻“。“广州中院执行局符锐兰庭长阻止执行局经办人吴法官、曾法官办理解除查封、冻结手续,至今仍处于被查封、冻结状态。“

  广州中院执行局和执行局符锐兰庭长不执行高院与中院裁定,阻止经办人吴法官、曾法官办理解除查封、冻结手续,不仅态度有问题,性质更严重,就凭以下三点,就当严查深究:

  其一,严重违反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下级服从上级不仅是行政隶属的要求,更是我们党的组织原则和政治规矩,中院作出的裁定,作为下属的执行局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执行,拒不执行就是无组织无纪律行为。从司法原则说,中院已经作出并经省高院终审裁定,接着的就是执行部门要不折不扣地依法执行,这是严格的司法履行程序,两级法院作出的同一判决,执行局和一个庭长如此漠视组织原则和司法程序公然抵制,这是名符其实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司法原则,是公然地以执法进行“抗法“,严重损害党的威信和执法部门的执行力与公信力。

  其二,严重违反了司法公平公正原则。我们常讲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省高院终审和广州中院根据事实依法作出的裁定,具有权威性,下属的执行局及其庭长阻挠并迟迟不予执行,表明其是往高院、中院为合法保护受害方利益而裁定的相反方向走。这是严重藐视司法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意味着增林贸易公司被查封的2.8亿财产在裁定作出三个多月还不得不到解封,将蒙受巨大损失。这2.8亿的财产不能依裁定及时解封,每月增加的银行利息就高达百万元。而这样重大的损失,到时算谁的?拒不执行解封者是否想到非法冻结巨额财是对当今国家倡导优商环境、不得随意冻结企业资产以及发展民企政策的莫大伤害。

  其三,严重违反了执法护航的原则。执法护航就是要求法律必须保护正义,打击循私枉法行为,这是法律的神圣之所在。中院执行局及其庭长符锐兰不执行高院、中院裁定,即意味着其是有意偏袒广州方圆地产、广州辉鹏房地产,是一种顶法、逆法和抗法打压民营企业增城市增林贸易公司的严重枉法行为。我们知道,枉法分多种情况:有贪脏枉法,有循私枉法,有好色枉法等。任何枉法都不可能无缘无故,这里面肯定存在某种或多种情况,这种执法枉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法律威严,败坏了政法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更给社会和群众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

  司法腐败必须“零容忍“,一个经过省高院终审、广州中院裁定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下面的执行局和庭长胆敢“作梗“而迟迟不予执行,这决不是一件简单的不执行事情,决不是一个简单的顶着不办问题,这里面必定事出有因,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为此,对这种置高院终审、中院依法裁定于不顾、严重目无法纪的行为,要绝不手软,必须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唯有深入查处其背后的真相,才能有力打击并遏制此类罕见犯法现象,才能有效正司法以威严,还司法以公正,才能暴露并揭示这种“吃了豹子胆“敢于抗法的真实原因。(文/左传文)

  来源于:今日重庆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

    Copyright © 2015 法律中国门户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