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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缺失公正的判决是对法律的亵渎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天兵

  “我们是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的,没有任何违约,几年过去了,他们也都因为诈骗罪进去了。还让我们承担这样的债务,实在没有道理,更何况一审、二审我们都赢了,(甘肃省)高院这样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他们没有道理,但与高院有关系啊,高院是拿法律当儿戏,真是没有天理!” 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王立愤怒地说。

  让王立校长愤怒的是大方学校和金钥匙学校合并引发的债务问题,目前金钥匙学校的负责人梁宏军和郭志琼因诈骗罪分别入狱,并且梁宏军和郭志琼是夫妻关系,起诉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的人是庆伊平,庆伊平又是梁宏军的姐夫。

  “这笔帐既不在合同里,也没有任何转账凭据。就凭两个在押的诈骗犯借条,而且借款和欠款人是亲属关系,还一起成立公司,他们是三个股东。借条还有时间篡改的痕迹。金钥匙学校的公章梁郭两人拒不交出。如果这个判决成立,会开个恶劣的头:这两个诈骗犯在监狱里随时指挥人用他们非法扣的金钥匙学校的公章,打个假借条,向大方学校恶意转移他们的个人债务。我们有教育局的文件和正规的审计报告证据支持,省高院拒不采信,而采信诈骗犯的为自己开脱个人债务的证词,高院的价值观和司法正义何在?因此,我绝对不认这个帐,一审,二审都判我赢,到了(甘肃省)高院却判我输了,我不服气。”王立校长缓和一下气氛之后说。

  在王立校长慢慢的陈述中,逐渐解开这场官司的缘由:

  一、金钥匙学校诈骗历程

  2012年间,兰州市金钥匙学校的负责人郭志琼、梁宏军谎称学校扩建及其私人用项,陆续从仲某处以借为名骗得人民币180万元。在仲某催要上述款项时,二被告人在无真实转让意愿的情况下,诱骗仲某于2012年11月22日与被告人梁宏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抵债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人郭志琼、梁宏军故意拖延不履行协议,并于2012年12月11日向仲某开具金额为206万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仲某去银行进账时,被银行以签章不清或不符为由退票。

  201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郭志琼、梁宏军虚构上述同样理由,并隐瞒与仲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抵债协议书》等事实,以金钥匙学校全部资产作抵押、以借为名骗得陆某人民币143万元。

  2013年8月至12月期间,二被告人又虚构同样事实,以借为名骗得蒋某人民币45万元。

  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郭志琼、梁宏军在未归还上述款项及履行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以人民币254万余元的价格将兰州市金钥匙学校转让给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小学。2014年5月,二被告人变换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后逃匿。

  综上,二被告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68万元。

  2014年10月20日,郭志琼在兰州市城关区抓获。

  2019年08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刑终303号)判决郭志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0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120000元;被告人梁宏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000元;被告人郭志琼、梁宏军诈骗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368万元,依法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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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庆伊平与梁一仁校长之间债务官司

  为什么发这么大的篇幅讲述郭志琼、梁宏军借助金钥匙学校的诈骗案,其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大方经典学校原梁一仁校长与庆伊平之间的债务纠纷就源于郭志琼、梁宏军的金钥匙学校合并的事情;第二是庆伊平是梁宏军的姐夫,三个人属于指直属亲戚;第三是庆伊平借助以前与大舅子梁宏军的债务,将大方经典学校绕了近去。

  因此,要说明本案的情况,必须从说明两个学校合并的情况说起:2013年11月郭志琼找到梁一仁借钱缴纳取暖费,并且提到愿意把学校交给梁一仁与大方经典小学合并,当时,梁一仁表示可以考虑。2013年11月8日左右,郭志琼再次找到该校,希望大方经典能帮助她度过难关,经过一番考察,2013年12月27日正式合并,梁一仁享有学校独立完整主权,梁宏军退出。合并以后梁宏军夫妇与大方经典学校没有任何关系。

  2013年12月27日同意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小学与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合并为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法定代表人梁一仁。为此,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出具同意两所学校合并的文件。兰州市金钥匙学校与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小学合并过程中双方的约定及兰州市金钥匙学校相关债权债务承担、清偿。该债务清单中没有涉及到本案庆伊平债务。

  那么,这笔债务怎么来的呢?

  庆伊平说:2005年5月8日、5月30日,他的大舅子梁宏军和爱人郭志琼向他借款50万元和30万元现金,学校财务负责人出具借条并加盖了金钥匙学校公章。后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思,仍拖欠借款70万元,金钥匙学校又重新出具了借条。由于亲戚的原因,也一直没有要,目前,学校已经转给梁一仁,那么这笔债务和利息应该由他的大舅子梁宏军和爱人郭志琼以及梁一仁和大方经典小学偿还。

  时隔5年之后,也就是2017年,此时,他的大舅子梁宏军夫妇已经以诈骗罪服刑,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大方经典学校。

  2019年8月1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共同偿还原告庆伊平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49000元(上述利息自2010年6月1日计算至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驳回原告庆伊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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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钥匙学校合并时签订的债务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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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钥匙学校合并时的董事会会议

  法院的理由是:本案中该《合并办学协议书》之“附件一债权债务清单之外的任何债权债务,均由金钥匙学校的举办人、法定代表人梁宏军负责清偿,与大方经典学校无关,”之的定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本债务并不在合约附件之中,因此,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并不属于大方经典应该承担的债务义务。

  另外,本案中,原告庆伊平提供的二O一O年六月一日兰州市金钥匙学校、被告郭志琼、梁宏军向其借款70万元的借条中的借款日期有严重的涂改现象,可以看出系由“二OO五”年改动为“二O-O”年,且原告庆伊平与被告梁宏军、郭志琼均陈述:借款是2005年5月8日借款50万元、5月30日借款30万元分别所借,年息15%。二O-一O年结算后被告梁宏军、郭志琼重新出具了借款70万元,年息10%的借条。但是,原告庆伊平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借款实际进入兰州市金钥匙学校账户或者进入被告梁宏军、郭志琼账户后用于学校实际支出,且被告梁宏军、郭志琼作为兰州市金钥匙学校的举办者和校长,实际掌握该校印章,在借条上加盖学校印章对于其人来说,并不是难事。另外,被告梁宏军、郭志琼虽认可借款事实,却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学校实际支出。因此,从票据更改、使用方向和资金流水等角度分析,该款项不应由大方经典学校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做了上述的判决,改款项由梁宏军、郭志琼偿还。

  这个判决显然是认为梁一仁的大方经典小学与该笔债务无关。

  按说,庆伊平的这笔帐已经有了偿还人,庆伊平应该满意了,但,结果是庆伊平并不满意,因为梁宏军是他大舅哥,并且已经入狱,没有实际的偿还能力,因此,庆伊平的根本目的是让大方经典学校承担责任。因此,判决显然没有达到庆伊平的目的。

  庆伊平不满意,上诉!

  2020年02月17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甘01民终4250号)以同样的道理维持了原判——该笔债务由梁宏军、郭志琼偿还,与大方经典学校和梁一仁无关。

  庆伊平不满意,继续上诉!但是,这次很意外:庆伊平赢了!

  三、甘肃省高院歪曲事实的判决是对法律的亵渎

  甘肃省高院理由是: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大方经典学校对庆伊平诉请的债权应否承担还款责任。其中列出四条:第一是庆伊平与兰州市金钥匙学校、梁宏军、郭志琼借款70万元是真实的。第二是庆伊平提供招商银行流水单显示2005年4月、5月,其分别支取5万元、15万元、30万元,据以证实出借资金系银行支取、家中现金、证券公司提款的资金来源是真实的。第三是兰州市金钥匙学校与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小学签订合并办学协议约定的内容,可证两校对合并办学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第四是大方经典学校接受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全部资产后,与兰州市金钥匙学校形成债权债务承继关系。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两校合并后,原归属于兰州市金钥匙学校的权利、义务应由合并后的大方经典学校法定概括承受。

  因此,庆伊平再审事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并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终4250号民事判决及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2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

  二、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梁宏军、郭志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庆伊平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2010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间的利息490000元,2017年6月2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梁宏军、郭志琼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55元,由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负担。

  客观的说,甘肃省高院确实具有推翻和撤销城关区人民法院和兰州市中院判决的权利,同时,这种现象也并不罕见,毕竟“官大一级压死人”!

  但是,在高院看似完全“真实”的基础上,却丢失本案最核心的因素:

  1、金钥匙学校与大方经典小学签订《合并办学协议》该协议签订后,金钥匙学校仅将学校的场地、设备等资产移交给大方经典小学,并未向大方经典小学移交其公章、证照、财物账簿。同时,金钥匙学校的主体身份一直存续直到2018年。

  2、大方经典小学于2014年上半年向兰州市城关区教育以兰州市城关区大方经典学校的名义独立申请了初中的办学资质,城关区教育局于2014年7月1日向大方经典学校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为小学、初中。因此,大方经典学校的办学资质系独立取得而非使用原金钥匙学校的办学资质。

  3、金钥匙学校的主体身份一直存续直到2018年。

  二、庆伊平的债权请求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郭志琼陈述,庆伊平从2010年年底开始向其主张债权。庆伊平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0年开始起算,截止2017年8月前,庆伊平并未向庆伊平也从未向金钥匙学校、大方经典学校主张过债权。因此,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起诉时,早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三、郭志琼与梁宏军、庆伊平对借款的现金交付的过程款项的用途、70万元是否进入学校的公账的陈述均前后矛盾,且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庆伊平也始终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现金80万元的资金来源,亦未能证明相关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仅凭借存在瑕疵的借条,无法证明金钥匙学校郭志琼、梁宏军与庆伊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四、金钥匙学校从未使用该笔款项。庭审过程中,郭志琼当庭陈述:此项未进入学校公户。但郭志琼在回答代理人提问时又陈述:该笔款用于购买电脑,购买电脑的钱是从公户上出的。两种陈述前后矛盾,亦可佐证借款并未实际发生,且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金钥匙学校实际使用了70万元。因此金钥匙学校并非70万元借款的实际使用人。

  另外,郭志琼在一、二审及本次庭审中均陈述,70万元没有进入学校公户的原因是:有人借了我的钱,等别人给我还了,我就给庆伊平还上。这也能够说明,70万元的借款就是郭志琼、梁宏军的个人借款,正因如此郭志琼才想用别人借郭志琼的钱去还庆伊平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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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可以清晰的证明该笔款并非是用于学校,并且,仅仅因为加盖学校的公章就可以认定是公款使用,显然有些牵强。因为,金钥匙学校的两个负责人早已将学校作为他们诈骗的道具,并且已经服刑,所以,这种人的可信度显然不高。

  庆伊平之所以紧追不放,他的目标也不是70万和利息的债务问题,而是希望大方经典学校和梁一仁校长对此买单。只不过,他的障眼法被一审二审法官看透,被否决。

  那么,为什么在甘肃高院就能被支持?难道说高院法官的能力还不及区市两级法官的水平,显然不是!

  那是什么?

  是关系!而不是法律!

  据说庆伊平是动用有背景的关系。他请的律师也是以前在省法院的法官。甘肃省高院竟然敢让曾在高院当过法官的律师出庭辩护,公然违规!

  说到根本上,是以权谋私!

  说白了,就是利益!

  但是,当利益当头的时候,还记得头顶上的国徽、身上的法袍吗?还记得入党时的誓言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责任感吗?难道这么多人,这么多监督机构,这么沉重的嘱托和希望都无法阻挡甘肃高院的贪婪与私欲吗?

  法,乃社会之共器!法官只是法律的履行者,而不是法律亵渎者!玩弄和亵渎法律的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甘肃高院,缺失公正的判决是对法律的亵渎,您认为呢!

  (记者:刘晨)

  原链接:http://www.fzshcn.com/society/G2013533NT5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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