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企业 • 正文

股权转让导致管理层分崩离析 专家解案说法助企业防范风险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lin

  作为威海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李家礼,最近比较烦。他先是夹在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之间,为这二人所签一份《股权转让合同》,遭遇着个人事业“黑障期”;后又在法院主持的股权网络拍卖中,法院未书面通知他行使优先购买权,不明原因地被完全忽视,遭遇着个人权利的“玻璃房”。好在,最新的消息是,原审法院针对他提出的异议,于4月14日立案受理。4月25日,山东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本案原审法官宫建军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正被监委监察调查。

  虽然,有关此事的最终走向尚难预期,但作为企业日常管理的一桩案例,对此事做个案解读,也许能为企业的管理层,在“股权转让”“利益取舍”以及“权力约束”等方面提供镜鉴。

  股权转让

  威海榕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鹏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7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沈杰,注册资金是2000万元。公司注册成立后,由于当地政府又出台新的有关政策,如果要想获得房地产开发的资质,注册资金必须达到3000万元,这也就意味着,当时的公司虽然含有“房地产开发”字样,实际情况是没有开发资质的。这一点,也为日后“由于总经理不作为”给公司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壮大公司经营,2011年7月,作为公司执行董事的沈杰和作为股东、监事的李家礼共同商量,决定出让部分股权,以此改进公司的运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经他人介绍,2011年8月6日,沈杰与Y先生等二人(为避免名誉权纠纷,在此隐去真实姓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沈杰将其持有的榕鹏公司80%股权中的30%,合转让价款为2130.41万元,转让给Y先生。Y先生等二人应于2011年8月10日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2011年9月21日支付股权转让款1130.41万元。在此基础上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明确同意,将Y先生以自然人的名义增加为新的股东,为公司的总经理;同意沈杰继续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李家礼继续担任公司监事。

  按合同约定,沈杰开始全面履行义务,到银行、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Y先生也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首笔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8月11日,Y先生经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获得了榕鹏公司30%股权,并依法成为榕鹏公司的总经理。

   矛盾形成

  诉诸法律

  为了化解公司的困境,沈杰于2012年6月14日向威海市中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要求Y先生等二人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股东和总经理职责,并支付股权转让剩余款额。

  威海中院在审理中也查明,Y先生已于2011年8月11日起,经过工商局登记取得榕鹏公司30%的股权,按照程序依法成为榕鹏公司的总经理,并开始对榕鹏公司的经营管理。被告人Y先生等二人于2011年10月17日支付了第二期股权转让款500万元。

  法庭的审查得出的这一结论,完全符合事实,这都充分证明了Y先生的股东权利已得到充分保障,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之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沈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先生等二人从未向沈杰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异议,只是在沈杰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后,Y先生等二人才反诉沈杰违约,他们反指沈杰违约的所有问题,都是在2011年10月17日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500万元的时间节点之前。

  不过,最终的判决结果是驳回沈杰的诉讼请求,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要求沈杰返还Y先生等二人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损失,与日万分之1.75的惩罚性利息。这就意味着沈杰在一夜之间,将从“有钱人”变成“穷光蛋”。

  沈杰完全被打蒙了:心想自己不起诉没事,一起诉结果却是“逮不着黄鼠狼,惹来了一身骚”。对这种“判非所诉”,且一败再败的判决结果,让沈杰及其家人面临崩溃。

  “网拍”执行

  对当事人而言,不管判决结果公平与否,都不影响执行。

  《股权转让合同》被判解除后,沈杰通过多种途径并多次表达调解的诚意,沈杰与李家礼协商后,同意将榕鹏公司开发建设的一整栋楼处置给Y先生,作为偿还Y先生等二人的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本想以此举最大程度保障其他股东权益,最大程度维护企业的稳定、保护购房业主的稳定性。但Y先生对此调解方案表现得反复无常,时而同意时而反悔。

  随着时间的积累,沈杰因判决所产生的赔偿金如同滚雪球一样,日益加重。

  在沈杰无力支付巨额赔偿金的情况下,威海中院于2021年1月15日在“淘宝网”,通过拍卖沈杰持有榕鹏公司60%的股权,用来偿还Y先生的股权转让款。根据威海中院在“淘宝网”发布的拍卖公告,2021年1月15日,李家礼与Y先生及第三人同时参与了竞拍,最终Y先生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

  按照程序,Y先生自8月11日起,依法成为榕鹏公司的总经理,并开始榕鹏公司的经营管理。

  但是,Y先生自成为公司股东和总经理后,却没有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义务,Y先生等二人仅于2011年8月10日支付1000万元,2011年9月15日支付70万元,2011年10月17日支付500万元,剩余560.41万元股权转让款迟迟不予支付。

  Y先生一直拖欠,沈杰就多次催促,并试图与他们协商,而Y先生等二人就是不给钱。

  不给钱又没履职,这让大家感觉事情越来越复杂了。

  自2011年11月中旬开始,Y先生便完全置之前约定于不顾,不仅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而且他作为公司总经理无履职之表现,不仅对公司事务不闻不问,还将存放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的保险柜钥匙私自带离公司。缺乏公章印鉴等,使得项目的相关报批手续无法办理。在被耽误的这段时间,由于政府出台新政策,导致公司大配套成本、供电、供气、供水、供热、人工费等各类成本徒然增加,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230多万元。

  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沈杰、李家礼二人多次到福建找Y先生等二人协商,但均无进展。

  与此同时,由于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实收资本只有2000万元,而按照威海市的相关规定,地域注册资金达不到3000万元的就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这时增加注册资本金事宜急如星火,但Y先生等人一直无动于衷,根据合同及公司章程约定,沈杰、李家礼多次向Y先生发函要求其参加股东会,协商增加注册资本金等事宜,Y先生对增加注册资本金事宜一直未予答复,导致公司的报批工作严重受阻,公司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开发进度受到严重影响,公司和股东利益严重受损。

  专家点评

  对法院的判决,著名学者、北大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湛中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北大法律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张曙光,北大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吴丕,著名学者周鸿陵等专家认为: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及证据证明,原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原告沈杰返还被告人Y先生等二人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损失,与日万分之1.75的惩罚性利息,缺乏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错误。法院审理过程中对证据采用的倾向性、程序违法嫌疑、主审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嫌疑,使案件出现了当事主体权利与责任倒置的结果。

  法学博士、北京二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庞红兵律师认为,该案并非疑难案例,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过度使用了“自由裁量权”,这使案情变得复杂化了。本案中,虽然双方是以个人名义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但转让标的物是公司股权,约定转让与受让的成立条件是公司行为,履行转让与受让的全部过程是公司程序,这就要求法官在审案时,不光要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还必须依据该公司的《公司章程》,判决结果才能使各方心服口服。

  上述专家表示,网络司法拍卖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特别是明确规定了任何人没有特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买人Y先生可以不交纳保证金,但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支付标的物网拍成交款,如果对申请执行人Y先生予以照准,以债权同等金额抵顶应当支付的拍卖竞价款,不符合立法本意。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发布拍卖公告、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和账户等。威海中院在“淘宝网”依法拍卖沈杰持有榕鹏公司60%的股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中,没有公告、公示申请执行人Y先生参加竞买的可以不支付拍卖标的物网拍成交价款,而是公告、公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由此,包括福建省海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朝福律师等专家,也做了很多的法理分析认为,这导致的结果是:失信人获利,守信人背债。

  对此,专家建议,企业在创业阶段寻找合作伙伴、优化股权结构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时,要规避风险,不留隐患。希望通过对这个案例进行梳理、分析和“回头看”,告诫企业,不能因为管理层的意见分歧、利益归属、权利分割等问题,耽误企业的发展大计、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来源:http://wap.zqcn.com.cn/qiye/content/202104/27/c531146.html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

    Copyright © 2015 法律中国门户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