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科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农科院科技开发总公司,下称“农科院公司”) 与福州投资商陈存兴签署展销楼建设租用合约。巨资投入建成后,投资商陈存兴原本想好好经营,做一番事业。但事与愿违,合约生效不到4年时间农科院公司就悍然毁约,不再承认已经签订盖章的《承诺书》内容和效力。认为期限只有15年,并决定于2011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时收回展销楼。双方协商不成,陈存兴遂于2011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承诺书》合法有效。(图:承诺书)
福州市鼓楼法院一审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1)鼓民初字第4152号民事判决,认定《承诺书》无效。陈存兴上诉,福州中院二审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2)榕民终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改判《承诺书》合法有效,认定陈存兴享有案涉房屋使用权至2026年。该判决于2014年10月15日生效。基于对生效判决公信力的认可,陈存兴又投资5300多万元对展销楼进行景观改造。农科院不服申请再审,鼓楼法院再审一审于2017年8月19日作出(2016)闽0102民再7号民事判决,认定《承诺书》合法有效。农科院公司上诉,福州中院再审二审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7)闽01民再129号民事判决,认定《承诺书》无效。
在(2012)榕民终字第2716号判决生效后,陈存兴又投资了5300多万元进行景观改造,农科院长期阻挠陈存兴出租使用,致使房屋空置,无法产生收益,现反而要依照(2017)闽01民再129号民事判决还要求陈存兴支付5000多万元的占用费。陈存兴原筹借的投资至今尚未收回,外债未还,现又承担巨额占用费,这就算是倾家荡产也无力赔偿,直接把陈存兴逼入绝境。目前有多家企业已投入巨资在展销楼内经营,如强制收回,亦将使企业陷入困境,投资无法收回,员工无法安置,也会引发社会不稳定。
什么样的承诺书才叫有效
农科院公司原副总经理夏雨华出具了一份《关于“展销楼”<承诺书>的情况说明》,其作为经办人对《承诺书》的形成过程进行陈述,说明《承诺书》是真实、合法的。双方在2008年5月20日签订的《关于调整租金的协议》约定:“双方房屋租赁履行中为履约所签订的合同承诺是补充租赁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原签订的补充租赁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农科院公司在《承诺书》上盖章了的,且是先打字后盖印的,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此已进行了确认。而《承诺书》正是陈存兴与农科院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是针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所作出的一种合同承诺。除了诉争的《承诺书》外,双方在7份合同之外并没有存在其他合同承诺,农科院公司对此也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
公司公章是公司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印鉴,盖了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而福建省农科院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却对盖了章、并且当时项目负责人农科院公司原副总经理夏某做了书面证明《承诺书》所述属实的事实予以否认。
此事将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记者:曾斌)
(图: 夏某记录被要求做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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