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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破产庭积极担当作为,将进一步推进管理人制度的实践和发展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北京一中院破产法庭一直坚持市场化、法治化重整路径,发挥破产制度对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的功能作用。通过预重整、重整、和解等多种方式大力挽救受疫情影响的困境企业,助力民营企业纾难解困。在破产庭受理的众多破产案中,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英联视)破产案或将给破产史带来一例推进管理人制度的实践和发展的经典案例。

  近期,记者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悉,英联视破产案2020年9月15日裁定受理;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0)京01破229号裁定显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被选任为英联视破产案管理人。同时公告开始申报债权,并定于2020年12月9日通过网络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0年1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具体召开时间及召开方式另行公告通知。

  自公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后,截至记者发稿前,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关于英联视破产案暂无最新动态。另据透露,英联视破产案其实并未停滞,同时提到,之前已经有英联视破产案中多位债权人,就遴选管理人提出异议,并递上更换管理人申请。北京市司法局、朝阳区司法局确已介入调查。社会上贴近破产圈的中介机构也有消息称,该案主审法官已离开案件。或有重大事项公布后,该案将有重大进展。英联视破产案亦或成为受疫情影响下,北京市一中院破产庭廉明公正、因企施策挽救破产企业,推动管理人制度的实践和发展的又一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在《人民法院报》发表的《当前管理人制度实践问题的思考》一文中提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制度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然而在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随着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深入推进,管理人制度运行中很多方面还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

  比如,管理人指定方式相对单一。长期以来,多数地方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时习惯在管理人名册中简单地采取摇号、抽签、轮候等随机方式,而较少在综合考虑破产案件的类型、特点、难易程度等因素基础上采取其他恰当方式确定最合适的管理人。法院更应当注意审查利害关系人推荐的管理人,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法定情形,并强化内部审批和事后监督,即推荐方式并不排除法院在管理人选任上的审查和指定的职权。

  就英联视破产案,2020年9月17日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邀请社会中介机构通过网络形式竞争选任破产清算管理人的公告》,公告中申报条件提到,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选任流程提到,报名截止后,将在初步审查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一项列明的“申报条件”后,通过参加网络竞争意见陈述会,并在会前通过网络方式组织各方抽签决定陈述顺序。2020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过网络形式竞争选任破产清算管理人的结果公告。公告显示,各中介机构发表陈述意见后,评审委员会进行了评议和投票,并在得票数前三位的中介机构中进行了摇号。公告结果披露了当选机构及备选机构。

  对非常简单的企业破产案件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一般问题不大,管理人能够依法完成破产管理工作。实际上英联视破产案则较为复杂,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方式相对单一。或将使得当选机构难以胜任相应工作,而真正有意愿、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又难以入围。管理人选任方式单一,一定程度上导致个案中管理人能力水准不适应案件特点和需求,给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造成工作负担,也对破产的顺利推进造成了障碍。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对管理人指定方式单一问题、当选的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法定情形的审批和事后监督中,北京市一中院积极作为并强化内部审批和事后监督,早已启动对英联视破产案的深层调查。

  日前就有消息称,英联视破产案被指定为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在被选定前,即已与破产公司利益相关方签有巨额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直接指向破产公司资产。避免利益相关方在英联视公司的非法权益实现,控制管理人进而控制破产进程,北京市一中院的内部审批和事后监督机制的发力,破产案的掌舵权必然稳稳掌握在破产庭手上。

  英联视破产案管理人在案件受理后,签订前述合同的解除协议,协议相关方表示,解除协议的落款签订日期早于实际签订日期,也早于破产受理日期。公开资料显示,就法律服务作为管理人的浩天信和已收到1000万元,随着解除协议的签订未退回费用。北京司法局及朝阳区分局、北京一中院已经对此展开调查,浩天信和是否具有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法定情形,还要静待调查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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