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先分而观之,简单的将二者有个宏观的把握,再将二者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比较,则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可以得到一个较好的理解。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赋予的约束力。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约束力,要求人们按照法律文件规定的那样行为。法律效力有时还指某种行为或事实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够获得肯定性法律后果。
法的实效是指法为了实现其目的而调整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它表现为权利得到享用,义务得到履行,禁令得到遵守,从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整个社会良好的法治状态,促进和保障生产力发展,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法的效力和法的实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是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而法的实效则是指具有法的效力的制定法实施的现实结果。(2)是法的效力是法存在的表现,是一种社会力量,属于“应然”的范畴,而法的实效是一种社会事实,属于“实然的范畴”。(3)法的效力是法所具有的约束力,这种约束力的存在不以设法行为是否发生为转移。(4)法的效力是法律规范本身固有的一种特性,它表达的是“应当怎样”的概念;法的实效表明人们的实际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它表达的是“是怎样”的概念。实效问题涉及法律规范是否实际地被它可以对之适用的人民所遵守,而效力问题涉及一个法律规范是否有资格或值得人们去遵守。(5)法律效力存在着有效和无效的性质上的区别;法律实效则主要表征法律的实质有效性。(6)法的实效则是指法的功能和作用实现的程度和状态,它主要是一个强调实际结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
从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角度说,我国立法活动所追求的目的,又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制定良好而完备的法,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的体系。这个法的体系中的所有规范,都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因而都具有法的效力。第二层次是使所有法规范取得实效。对立法机关来说,取得法的实效,有一系列工作可做,如提高立法质量;严格而慎重地选举和决定任命国家机构的组成人员;加强立法和执法、司法监督等。但是,法的实效的取得,有多种条件和因素。
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也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讲,法的效力是原因,而法的实效是结果。之所以说二者之间是因果关系,是因为当一项法律条款制定时,它会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从而拥有法律效力,当它本身拥有法律效力后,在它实施的过程中才会拥有一定的实际效果,也就是法律实效。法的效力是法的实效的前提之一,没有这个前提,法就不可能取得实效,但是,仅有这个前提,而不遵守、执行和适用,就不可能有实效。从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角度说,我国立法活动所追求的目的。
一方面,法律效益对法律实施的评价间接地导致了其法律效力的合理性评价。另一方面,法律效力必须以法律效益为核心来调整自身的权利、义务的设定方式与范围。由两者的定义就可以看出法的效力着重是在强制力上发声,法的效力是法的灵魂,没有效力的法律文件就是一堆没有用的文字。法律从产生开始,就是用来约束和指引民众的,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样才能保证法的权威性和可实施性。法的实效侧重于法律条文颁布的结果及其所产生的效果如何,看是不是产生了预期的效果。在看法律的实效性时,则又关系到了法的效力问题,可见法的实效和法的效力是两个关系很密切的概念。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法的权威,属于主观,它也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所以也有一定的客观性。而法的实效的表现则显得比较突出和具体,指法的实际效果。
综上,可以简单的看做,先有法律效力,而后有法律实效。当法律文件拥有自己的灵魂即法律效力时,才会变得有法律实效,法律逐渐完善的过程,也是法律实效的的步步加强的过程。(作者:谯海波 贵州省沿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