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2022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今年政 府工作报告中民生依然是最大的主题。报告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靠共同奋斗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困难群众帮扶等等,对于这些老百姓身边事和心头事,总理在报告中要求各方面要共同努力,社会政策要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近日,媒体接到付占斌夫妻(户籍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小海子镇泉脑村)的反映:2021年5月14日,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政 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付占斌于2021年5月19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原状。2021年5月20日,在付占斌已向北京市房山区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未等复议结果出来的情况下,张坊镇政 府就派人直接强行拆除了涉案建筑物,给付占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21年7月15日房山区政 府作出房政复字[20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张坊镇政 府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违法;2021年7月19日作出房政复字[202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房山区张坊镇政 府拆除行为违法。随后付占斌诉讼至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申请行政赔偿,房山区一审法院驳回付占斌诉讼请求。付占斌夫妻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得到媒体关注并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一、建房拆房事实经过、房山区行政复议决定及一审上诉判决
付占斌夫妻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西白岱村12区22号。1998年,为响应张坊镇政 府招商引资政策,付占斌与西白岱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政 府、村里、付占斌各持一份),约定:西白岱村民委员会将张坊古镇西白岱村房易路南加油站西第一段,东西长29米、南北长6米(合计174平方米)及附属长29米宽15米(合计435平方米)的土地有偿转让给付占斌永久使用。付占斌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一次性缴纳使用费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据合同要求进行建设,地面上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属付占斌;该份出让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张坊镇政 府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张政限拆字【2021】第02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拆决定认定付占斌夫妻建筑物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并责令付占斌在2021年5月19日内限期拆除。
2021年5月20日,张坊镇政 府在付占斌行政复议审理期间,强行破坏付占斌夫妻建筑物直至全部拆除,给付占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付占斌夫妻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560.63平方米,在建筑物内经营养蜂业务,建筑物内被损毁的装修装潢及损毁财物价值若干。建筑物被强拆后,屋内的物品被随意扔在了马路边上,付占斌老两口未得到相关部门的任何赔偿以及妥善安置,直至今日只能租房居住,勉强维持生计。张坊镇政 府相关人员在强拆期间强行控制付占斌老两口,造成付占斌爱人当场昏迷,送往医院抢救并在医院治疗观察数日。6月2日,张坊镇政 府相关人员在清理渣土过程中,再次控制付占斌及其家人人身自由,对付占斌爱人造成二次伤害。
付占斌认为张坊镇政 府的限拆决定违法、强拆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付占斌的合法权益,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 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限拆决定、确认张坊镇政 府强制拆除付占斌房屋的行为违法。2021年7月15日,房山区政 府作出房政复字(20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5号复议决定),确认涉案限拆决定违法;2021年7月19日,房山区政 府作出房政复字(202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6号复议决定),确认张坊镇政 府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2021年9月28日,付占斌根据行政复议结果依法向张坊镇政 府寄出行政赔偿申请材料,张坊镇政 府于2021年9月29日签收,并未出答复。付占斌在2021年12月1日再次向张坊镇政 府镇长及书记寄出“关于付占斌家地上建筑物被强拆诉求函”,张坊镇政 府也已收到至今未作答复。因此,付占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九条以及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张坊镇政 府理应依法答复,未答复违法。
鉴于建筑物被违法拆除,付占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坊镇政 府赔偿付占斌损失 (具体为:房屋建筑、停产停业经营性赔偿、电力及供暖设备、房屋装饰装潢投入、房屋供水、排水设施、人员安置房租支出、蜂蜜等货物安置库房租赁支出及建筑物残值等相关费用)。一审房山区法院驳回了付占斌的诉讼请求,付占斌夫妻不服,已依法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付占斌(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已依法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是:
(一)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书》(2022)京0111行赔初13号,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原审的判决违反处分原则。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审中,上诉人所递交的《付占斌家自建地上物及附属设施损失明细表》中第三项、第十二项并未提出砸死十箱蜜蜂的赔偿请求,但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书》(2022)京0111行赔初13号中却以被上诉人已经赔偿过上诉人蜜蜂损失费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第三项、第十二项。被上诉人的判决超出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严重的违反了处分原则。
2、上诉人房屋不属于违建,原审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上诉人认为,涉案建筑物存在历史成因。
在90年代初,没有网络,该《规定》也并未张贴公告,上诉人及相关群体无从得知该信息,否则,在购买土地后,如果上诉人知悉应按城市土地办理手续,对于承载了全家生活的房屋,不可能不去办相关手续,且该问题涉及不仅上诉人一户,整条街均是如此,足见该《规定》并不为当地居民所知。故该《规定》并无使上诉人遵守的期待可能性,不应作为认定建筑合法性的唯一基础。而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2008年1月1日前,只要取得村委会审批同意,即为合法建筑,这也是当地所公认。
其次,上诉人存有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为响应被上诉人招商引资政策,村委会和上诉人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协议上约定可以在土地上建房,且该协议给被上诉人备案,被上诉人亦知悉,上诉人存有信赖利益。涉案建筑在2008年前已经建设完成,并且持续存在多年,涉案建筑所在地区中存在相同情况的其它建筑,当地政 府及相关部门在涉案建筑建设完成时以及存续的多年中默认了其存在的事实,“法无禁止即可为”,被上诉人不能要求上诉人超出时代实施自身行为,更不能将被上诉人20年来的行政不作为成为违法强拆的理由。且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申89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裁判原则,上诉人的案涉房屋取得了合法的用地手续,并且直至拆除前在当地实际经营了20多年,基于信赖利益,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在认定违法建设时不能仅仅考虑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这单一因素,应当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并说明理由,理应属于《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包括:…(二)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但可以通过改建或者部分拆除达到符合许可的内容的。”没有综合考量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除的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根据该裁定书确定的裁判原则,限期拆除决定才是对建筑性质的认定,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已确认违法,系未对建筑的性质作出有效认定,且被上诉人在实施强拆行为前也没有提出充足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房屋系违法建设,严重损害上诉人信赖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再次,《协查复函》并不是对上诉人房屋合法性的认定。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1911号确定的裁判原则,对于违法建设认定应当结合涉案建筑的年代、是否具有可区分处理等可责令限期改正的因素进行充分调查核实,不能仅以《协查复函》认定涉案建筑是否违法建设。
在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批准了国务院所提出的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了完成1997年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政 府坚决贯彻落实指导方针和政策,其中重点强调了要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同年被上诉人开展恢复张坊古镇东扩商业街决议,采取招商引资政策,而上诉人为了促进本村经济发展,积极响应当年当地政 府招商引资的政策,且协议明确可以建设房屋,这一点在协议中均有体现,故上诉人的房屋不仅年代久远存在历史因素且具有一定的政策背景。包括上诉人房屋在内的诸多房屋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本村经济发展,帮助村民提高生活水平,属于乡村的基础设施,应予想办法补救达到符合许可标准,不应一拆了之,好好的商业街,最后杂草丛生,一片狼藉。
3、被上诉人名为拆违,实为征收。一审法院对房屋建筑物损失完全驳回,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对土地、房屋利益有合法基础,被上诉人以拆违名义拆除房屋,尔后便与上诉人协商收回土地,以达到征收土地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不得降低其生活水平”作为征收补偿的重要衡量标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一审法院判决,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4、上诉人应得的行政赔偿损失不仅包括房屋被损毁的赔偿,还应包括因房屋征收而应获得的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租金损失、搬迁费损失等的补偿。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被上诉人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上诉人可以获得的正常收益。这意味着这部分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当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其补偿事项应包括了房屋补偿、过渡费、搬家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租金等,将上诉人必然可得的征收补偿排除在行政赔偿之外,明显有失公正。如果上诉人无法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获得按照征收补偿程序本可获得的全部补偿,客观上将造成其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无法得到司法救济难以实现,降低了行政机关的违法成本。
在本案中,上诉人房屋并非违法建设,房屋中的附属物、经营损失、物品损失被上诉人均应赔偿。退一步讲即便认为上诉人房屋可能为违法建设,那么房屋中类似门窗等附属物并非违法建设,因为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强拆行为确认违法,土地使用权仍属于上诉人,建筑的残值本应属于上诉人所有,不应被强行清除,被上诉人应当赔偿。
对于电力设备等可移动物品,“清登记录表”以外的部分,视频、图片证据中均有体现,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搬离并保存,因为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精神损失,被上诉人的违法强拆行为对上诉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被上诉人不顾法律规定,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在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进行行政复议的期间,被上诉人故意知法犯法,违法执法强行拆除上诉人房屋,拆除期间强行控制上诉人及上诉人爱人(两位老人),造成上诉人爱人当场昏迷,送往医院抢救并在医院治疗观察数日,并于6月2日清理渣土过程中暴力执法并再次强行控制上诉人及其家人人身自由,对上诉人爱人造成二次伤害,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阴影。
上诉人认为,政 府做事原则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要执政爱民;行政法规的目的也在于规制社会生活,树立规则,以使百姓生活更美好。而该案中,上诉人在建房过程中,在所处时代,以普通百姓遵纪守法的心态买地、建房,为当时此地公认的法律、社会规则所认可,即使确实存在不为上诉人所知的相关法规,政 府也应引导、补办,而非不教而诛。该判决并未引导公民遵守规则,拆毁了上诉人老夫妻的唯一房屋,现在连在自己购买土地上露宿也被人驱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完全不顾上诉人的信赖利益,乃至继续生存的基础,与党的“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背道相驰,上诉人以为,法律的背后,不应是如此冰冷的人心。
综上,上诉人房屋不属于违建,不应按照拆违的相关法规、标准处理。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并且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付占斌夫妻的诉求
民生问题无小事,民生服务无止境,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最大的民生问题,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事关群众福祉和社会和谐稳定。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力,改善民生就是要让老百姓有依靠,有保障,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花甲之年的付占斌夫妻恳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为出发点,依法作出判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媒体将关注事件的进展并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