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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经平台出借即视为认同居间服务 山东法院判决玖富系信息中介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日前,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网贷出借人黄某诉玖富普惠、数科侵权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二审终审,判决黄某请求玖富数科公司及玖富普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探究该案的内在法律逻辑,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出借人起诉作为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

  该案中,出借人黄某通过玖富钱包 App 对外出借资金,因而从法律上将,即视为其已认可与玖富普惠公司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后来,出借人因出借资金无法收回,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玖富普惠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并请求判决玖富数科公司及玖富普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经审理认定,黄某的诉讼请求系针对合同履行利益,并非合同标的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黄某请求玖富数科公司及玖富普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侵权责任,而属于合同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谓“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而所谓“合同纠纷”,则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很显然,在合规P2P网贷平台上开展的借贷撮合业务,平台充当信息中介角色,收取服务费用,提供撮合服务和其它服务,因而当出借人回款出现困难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平台不可能构成对出借人的侵权,在这种情况起诉平台只会无功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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