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清退以来,不少出借人都选择向法院起诉平台,而这又分为两种情况:对于公安机关和法院认定的违法违规平台,只需等待判决后追回款项、强制执行即可;但对那些业务并未违规的、符合官方标准的P2P机构,出借人能否获得胜诉呢?不久前,网贷业务已清退两年多的玖富因与出借人熊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某地一审对出借人有利的民事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我们从法律专业角度对这个典型案件进行了归纳,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此前,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玖富偿还熊某某借款及利息;二、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熊某某超出该判决第一、二项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玖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熊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玖富普惠公司提交以下新证据:《公证书》,拟证明熊某某与玖富普惠公司所签订的系列《出借咨询办管理服务协议》均为居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熊某某的所有电子签名均合法有效,所有文档均未发生修改,《公证书》可证明熊某某签名的有效性及签名未被修改的事实。熊某某经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法院认为,该《公证书》系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另查明,玖富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资金存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玖富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合同3.5条约定玖富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3.11条约定玖富既不是熊某某与借款人间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还约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向熊某某偿还相应款项及利息,出借人完全独立承担基于独立自主决策或授权北京玖富公司执行后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损失。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一、案由系居间合同纠纷还是借款合同纠纷;二、玖富普惠公司是否应当向熊某某偿还涉案款项;三、玖富数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熊某某利用玖富普惠公司开发的网络平台,向第三人出借其自有资金,并按照平台设计的程序履行,且每一笔提供的资金都进行了网上确认,玖富普惠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故熊某某与玖富公司不属于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关于焦点二,熊某某经玖富撮合出借多笔款项,每次提供款项前均与玖富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且熊某某出具的《出借证明书》也证明熊某某系通过玖富平台,以资金出借的方式进行对外出借,并非向玖富出借资金。
关于焦点三,玖富数科公司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玖富普惠公司系玖富数科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两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数科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熊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熊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