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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我身边》栏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灿发教授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新华二村的村民张金荣和尹兆春,反映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新华二村村委会中的一些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对村民们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大搞“株连式拆迁”、“突击拆迁”、“暴力拆迁”,逼迫村民们违心地接受自己其实并不接受的补偿标准;而在征地的过程中,村委会中的一些领导干部还以“掩埋生活垃圾”的名义,私下里将一百多亩耕地中的一部分挖成深坑,然后向坑里倾倒包括建筑垃圾在内的危废和固废垃圾之后,再加以覆盖掩埋。此举严重污染了当地耕地土壤的土质和地下水的水质,危害了村民们的健康。村委会中的某些领导在从中获得非法收益后,还不给予村民们任何赔偿。因此,张金荣和尹兆春代表村民们通过《法律在我身边》栏目找到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灿发教授。

  照片所显示的是在被征用的土地上挖坑,用来掩埋所谓的“生活垃圾”。

  照片所显示的是以“生活垃圾”的名义掩埋的危废和固废垃圾。

  村领导的这些行为,引发了强烈的干群矛盾。张金荣和尹兆春代表村民们,希望《法律在我身边》栏目组能够为民发声,帮助村民们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王灿发教授(左)、尹兆春(右)

  张金荣和尹兆春,是江苏省邳州市官湖镇新华二村的两位村民,他们是于2021年的4月至7月间,以实名投诉的方式,先后到邳州市官湖镇、邳州生态环境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反映他们村里的土地被破坏和污染,且部分村民没有得到任何经济补偿问题的。

  2021年的7月14日,两位实名投诉的村民收到了由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的《关于官湖镇新华二村尹兆春、张金荣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回复说:“您们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该地块现为国有土地性质,其土地征收程序合法,手续规范,现地貌未遭到破坏,如对征地行为不满,建议通过法定途径解决。”

  金荣和尹兆春二人对于这份处理意见书的回复内容都不认可,并提出了两个问题。

  问题一:按照下发给两位投诉人的这份批准文号为苏政地【2017】65号的《关于官湖镇新华二村尹兆春、张金荣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所描述的查证结果来看,金荣和尹兆春这两位投诉人所投诉的这块被占用的耕地,是属于邳州市官湖镇新华二支部11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并且于2017年,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了。

  征地和补偿方案在新华村村部的公示栏,以及11组共富一村门楼前给予公示,新华二村11组的部分村民还出席了征地听证会。

  但实际情况是张金荣和尹兆春作为邳州市官湖镇新华二村二支部11组集体中的成员,同时也都是邳州市官湖镇新华二村的村民,当时他们二人却都没有被邀请参加听证会。

  但是,按照这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所表述的:当时官湖镇新华二村的大多数村民都已经签署了征地补偿协议。

  但是,由于张金荣和她的几个儿子,对于当时村委会所给予的补偿金额的标准都不认可,认为征地补偿的标准严重压低了土地的真实价格,因此,张金荣和她的几个儿子都拒绝签署征地补偿协议。

  村委会的领导见张金荣和她几个儿子的拒绝态度都十分坚决,于是,就指使一个外号叫王四的男人动手折磨当时已经80岁高龄的张金荣老人。那个外号叫王四的男人两手攥着张金荣的两只胳膊,一会把张金荣向地上按压下去,一会又向上提起来,然后再向地上按压下去,然后再向上提起来,反反复复地进行折磨,而村委会领导就站在一旁观看。当时,张金荣的胳膊都被掐青了,有照片为证。

照片显示张金荣的胳膊被施暴者掐青的证据

  面对着坚决不签署征地补偿协议的张金荣,村委会的领导就找到张金荣女婿的一个朋友来向张金荣的女婿做工作,然后,张金荣的女婿石朴,指使石朴代替张金荣签署了征地补偿协议,领取了征地补偿款。

  张金荣的女婿石朴在代替张金荣领取了征地补偿款之后,并没有将这笔款项交给张金荣,而是私下截留了。

  张金荣在得知自己的女婿擅自代替自己签署了征地补偿协议,还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后非常气愤,于是和女婿大吵了一架,结果闹的与女儿和女婿都不来往了。而村委会的领导在明知土地承包人张金荣不同意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拒绝领取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还故意指使并未获得张金荣授权的其他人,以张金荣的名义来代签征地补偿协议,代领征地补偿款,这种代签的征地补偿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村委会的领导也应承担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这就是由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官湖镇新华二村尹兆春、张金荣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所提到的“其中张金荣的征地补偿款已由其女儿和女婿代表家人签字领取”的背后真相。

  问题二:张金荣和尹兆春这两位实名投诉人对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所描述的:“ 2020年初,官湖镇为创建文明乡镇需要,将一些生活垃圾和杂草临时倾倒在此,后期进行处理,经现场查看地貌,并未对土地造成破坏,不存在挖土出售的行为”的这个调查结果并不认可。那么,他们不认可的具体理由是什么呢?

  其实,他们作为生活在此地的村民,对于当时获得了村委会领导同意的运送和倾倒渣土的货车,每天都往土地里倾倒了什么样的垃圾,看的是最清楚的,并且有照片为证。

  村委会的领导为了逼迫村民们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对不愿意签署征地补偿协议的村民,使出了各种威逼利诱的手段。例如:在不组织村民召开征地动员大会的情况下,组织了一伙人以群狼围攻的方式,逐一地逼迫每个村民签署征地补偿协议。比如,对一些村民经营的自家生意进行断电,使其无法生产和经营,直到逼着这些村民同意签署了征地补偿协议为止。

  2021年的7月19日,邳州生态环境局的人一大早的八点多就到了我们村里,把埋在垃圾填埋坑里面的垃圾转走了一大部分。

  他们在忙活到了临近中午十一点左右,邳州生态环境局的一个工作人员问我们村委会的负责人苏新健:“村里还有几家没有签字?”

  苏新健说:“还有八户。”

  邳州生态环境局的人说:“你们把他们全部干掉,你们就安全了。”

  他们在说这些话的时候,正好被在附近干活的我们的同村村民刘佰华的媳妇听到了。于是,刘佰华的媳妇就告诉了我,提醒我一定要小心被人暗害。

  请您放心吧,我们会小心的。不过,如果哪一天我和张金荣大娘真的突然发生了意外身亡了,那么请大家一定要联想到我们可能是被人谋杀了!只要大家把怀疑的焦点锁定到与我们所投诉的案件有利害冲突的单位人员的身上,相信就一定会找出凶手的!!!

  刘佰华的媳妇说了,如果有公安机关的人下来调查的话,她会听到了什么就说什么的。她说她又不是作伪证,没有什么不敢作证的。

  不过,从邳州生态环境局的人与我们村委会负责人的现场对话中就能够感觉得到,邳州生态环境局的人名义上好像是在为我们村里的老百姓做主呢,可实际上却是在为我们村委会的干部们办事呢!

  运输土方的货车司机我们都认识,他开着大货车每天来来回回几十趟地拉运土方出售的事实,也是全村人有目共睹的。

  但是,仅凭我们普通村民的身份,作为运输和销售土方的既得利益者之一的司机,可能是不会向我们吐露实情的。可如果有国家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的话,那么,拉土方的司机就一定会说实话的。因为,如果他隐瞒真相做了伪证,是要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所以,到时候他是不敢撒谎的。

  为了能够对两位实名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专业的分析和点评,我们栏目组特别邀请到了我国目前最有影响力的环境法学者之一,也是中国环境维权第一人的王灿发教授。

  false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灿发教授参加了近15年来中国大多数环境法律、法规的起草,荣获“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称号。

  法律专家王灿发教授说:“对于是非的判断,最重要的是看事实真相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从两位实名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来看,要判断是非,首先必须知道涉案的这片土地的地貌以前是什么样子和土地的类别,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土地。如果这里以前也和周围的农田一样也都耕地的话,那从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显然已经不再适合耕作而变成了坑洼式的垃圾填埋场了,地貌也就改变了。那么,就可以说土地遭受到了破坏。”

  王灿发教授说:“如果以前这片土地以前就是建设用地,或者是坑塘、土坑等未利用土地,只是填进去一些垃圾,那么就可以说‘地貌未遭到破坏’。地貌是否遭到破坏,最重要的是要知道以前的地貌和土地性质。”

  法律上的土地破坏,是指土地因人为原因造成可利用性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的现象。比如,原来是耕地,但因表层土壤被挖走了而变得不能再耕种了;或者是由于污染使得土地无法使用了,这都可以说是土地破坏。

  王灿发教授说:“在这个案件中,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说这片土地原来是什么状态,也没有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机构对土壤进行是否有污染的监测,就断然说‘未对土地造成破坏’,应该难以令人信服。”

  王灿发教授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投诉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

  王灿发教授说:“收到投诉的部门都应当对投诉事项依法调查和处理。如果行政机关收到了关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投诉之后,不予调查处理,也不给投诉人答复,那就属于违法失职行为,应当受到应有的处分。”

  王灿发教授说:“如果通过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证实了这个地方有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那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就应该依法对排污者进行行政处罚,责令违法者治理污染,修复环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因此,这个村里的村民,也可以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至于说到村委会存不存在非法挖掘耕地土壤出售的行为,王灿发教授建议两位实名投诉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投诉,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如果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发现,村委会确实有非法挖土出售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违法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王灿发教授对于这块号称“经过批准,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耕地,究竟是要用于建设什么项目,提出了质疑。王灿发教授认为,应该请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苏政地【2017】65号文件的原件,让世人都了解一下。

  王灿发教授表示:“我听到在这份文件上所讲述的在被征收的61.8958公顷的土地中,批准的建设用地为61.8958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的为28.1169公顷。这片土地从2017年下文件被征收之后,直到现在的2022年,已经有近5年的时间了,村民们有没有看见在这片被征收的土地上,建设了什么工程项目了吗?”

  王灿发教授说:“在我们国家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现在回到这两位实名投诉人所投诉的这片被征用的土地上。按照法律规定:即使当地已经办理了合法的征地手续,但是,如果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就应该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王灿发教授说:“如果像两位实名投诉人所投诉的那样,这片已经被征用了近五年的土地至今仍然没有按照当初征用的规划而被使用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

  王灿发教授说:“我们的专业律师愿意向村民们提供法律援助。”而王灿发教授向村民们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据之一,就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第4条所指出的:“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而村民们因受威胁逼迫而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具备法律相应,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依法给予一个公平的征地补偿标准。

  对于这两位实名投诉人所反映问题的最终结局,《法律在我身边》节目将会继续给予关注。

  来源:https://www.sohu.com/a/620909616_12027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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