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玖富出借人宋某某与玖富普惠、玖富数科民间借贷纠纷案,当地法院已审理终结,认定的主要事实有:自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宋某某在“悟空理财”(2020年8月3日更名为“悟空优选”)APP上注册后多次投入利率、期限不同的借款本金;宋某某出借款项前,与玖富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合同3.5条约定玖富普惠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3.11条约定玖富既不是宋某某与借款人间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同时,合同还对出借方式、出借人存管账户的开设、出借款项的支付、出借款项的封闭期、借款期限、信息披露及撮合规则提示、出借风险提示作出了约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相应款项及利息。此外,法院还查明,悟空理财(悟空优选)APP的开发者和微信公众号帐号主体为玖富数科公司,网贷中介业务由玖富普惠实际操作,玖富数科公司系玖富普惠唯一股东。
法院据此认为,宋某某经玖富普惠撮合共出借多笔款项,出借款项前均签订了《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玖富普惠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判断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是否仅提供媒介服务的关键标准是中介机构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是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中,宋某某经玖富普惠提供网络借贷居间服务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均通过其在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开立的个人存管账户直接支付给了借款人,无证据证明玖富设立了资金池,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应认定玖富与宋某某之间仅存在中介合同关系。法院认定,宋某某坚持依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玖富普惠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玖富数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最终驳回了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