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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本院根据广州市天河旺中贸易行的申请,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2022)粤1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7月17日前,向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23号;邮政编码:529500;联系人:韦秋耿、彭雁彤;联系电话:18928394797、18933574706)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7月31日上午九时在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145号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线上网络直播的形式召开,具体参与方式由管理人告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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