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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执行的背后:防止地方侵犯公民财产权冲动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作者:斯图特

  家住北京望京的李洪伟无论如何不会想到,自己正常卖房买房的1700多万元,会被河南濮阳中院强制执行扣划走。

  2017年,李洪伟通过卖出2007年购买的北京百子湾金都杭城住宅(获得款项458万元),卖出2004年购买的广渠门领行国际住宅(获得款项518万元),并通过向朋友借款300万购买位于北京朝阳区的一处预售商品房。由于与开发商存在交房争议,2022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退还其全部购房款及利息共1789万余元。

  就在李洪伟等待收回自己的购房款时,却得到全部1789万余元已经被河南濮阳中院以追缴赃款名义扣划走的消息。

  自己卖房后用于买房的钱为什么会被强制划走?濮阳法院的解释是,当事人丈夫等人涉及的刑事案件需要追缴其非法所得。原来,由于当事人丈夫所在的同方协能公司涉及濮阳一处烂尾项目,经过历时五年反复,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追缴其通过涉案行为而获得的款物。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濮阳涉案产业园项目于2012年开始,其全部涉案行为均发生在2012年之后,即使有因此产生的款物也应在此节点之后,为什么当地法院会追缴2004年、2007年其家庭成员合法购买房产的所得?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如何界定“违法所得”,最高法相关判例及司法解释均明确表示,刑事裁判涉追缴财产执行的应限定在违法所得及收益范围内。因此,法院应当追缴的是因涉案行为而获得的赃款、赃物,而不是其合法财产。

  然而,在实践当中,有的机构在服务地方经济特别是“替政府要钱”时,往往存在越界执法冲动,而被执行方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只能按照有关机构口径办理。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事人出具其钱款系合法来源的明确证据后,当事法院执行部门未进行任何实质性调查核实,仅以“经向本院审判部门发函确认可以执行”作为回复,即驳回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求。“自己证明自己正确”的逻辑下,当事人的反对意见显然微不足道。

  事实上,“越界追缴”并非个例。此前,最高法于2020年6月5日作出裁定,即纠正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的越界行为,其中明确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并非执行其合法财产,本案查封房产不当,应予纠正”。由于一些地方财政情况持续紧张,有关机构介入“替政府要钱”的冲动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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