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绿化: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
我国刑诉法第55条规定刑事判决的定案依据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否则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如何运用证据,引发合议庭对案件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性产生怀疑,从而实现有效辩护,尤为重要。
笔者在一起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故意杀人案中,作为被告人赵某的辩护律师,从辩护律师的视觉,对起诉指控证据进行逻辑分析后发现指控证据的许多瑕疵与矛盾,并针对性的收集了与本案有关联性的证据,促使合议庭对该案产生了怀疑,最终判决赵某无罪。该案凸显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坚持合理怀疑原则的重要性,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赵某案的基本情况
1999年3月14日中午,在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盘龙镇,发现妇女李某及年仅12岁的女儿口吐血沫倒在距家不远的自己的耕地里,两人送往医院后李某死亡,女儿经抢救脱离危险,医院诊断二人系中毒。
李某的丈夫怀疑是与其长期存在矛盾的邻居赵某投毒并报案。警察勘查了现场并将赵某传唤到了公安局,经过连续讯问,赵某在被传唤5天后承认了投毒事实,供述自己出于报复心态,将伴有“毒鼠强”粉末的4颗糖果用塑料袋包裹后,投放在李某家的厨房内诱使其误食,并对毒品来源等情况等做了供述,之后被押解到投毒现场进行了指认。警察根据赵某的供述找到了出售“毒鼠强”的人,该人证实,他曾经出售“毒鼠强”给赵某。
案发6天之后,警察又根据他人提供的线索在死者倒地的现场再次勘察,发现了4张含有“毒鼠强”成分的糖纸。但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时,赵某翻供否认了以前的供述,并声称是被逼供的,他并没有投毒。
起诉指控
广元市检察院以(1999)刑诉字第22号起诉书,指控赵某为泄愤报复投毒杀人至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故意杀人罪。当庭出示了赵某曾经在公安机关对于杀人动机、作案方式等所作的有罪供述,指认作案现场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含有“毒鼠强”成分的4张糖纸等证据,要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死刑。
律师辩护
笔者作为赵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赵某曾经的有罪供述由于警察取证程序违法,不应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而赵某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不符,特别是两次现场勘查不一致,不能排除有人伪造现场栽赃陷害,该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请求判决赵某无罪。
法院判决
该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一审判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广元市中级法院以(1999)广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认为指控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赵某无罪。
检察院服从判决没有抗诉。之后广元市检察院以(2004)广检刑赔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对赵某被羁押358天,按照每天55.93元,赔偿20022.94元。
由于该案警察在收集证据上存在程序违法,指控证据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等方面与之前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案相似。经过比较,笔者认为,如果辛普森案在中国审判,同样可能会判无罪。
辛普森案的基本情况
1994年6月12日深夜,在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的住宅门前发现两具尸体。其中一名死者是辛普森的前妻,而位于她身边的死者是餐馆的侍应生。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来到距离凶杀案不远的死者前夫辛普森的住所,按门铃无人开门,其中一个警察福尔曼爬墙进入辛普森家并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在辛普森的卧室里找到一双带有血迹的袜子。由此,辛普森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但辛普森否认杀人。
而轰动世界的美国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人案最终陪审团以证据不足裁定无罪,检察官没有抗诉。中国的媒体几乎一致认定,如果该案发生在中国,按照同样的证据,法院肯定会判决辛普森有罪。
在研究了辛普森案件与赵某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律师的辩护策略后,笔者认为,如果辛普森案件发生在中国,由中国的检察官提起公诉,中国的律师进行辩护,中国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辛普森案同样可能以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判决无罪。
两案的基本情况,指控证据,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对比如下
辛普森案捡方指控的主要证据
1、血迹鉴定及DNA检验,在凶案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在距离凶案现场不远处的辛普森家里发现了被害人的血迹;
2、在凶案现场及辛普森家各发现了一只黑色手套,两只手套上均发现了被害人及辛普森的血迹;
3、在辛普森卧室里找到的辛普森的袜子上发现了被害人的血迹;
控方的主要证据为:DNA鉴定、血迹、手套、袜子。
赵某案捡方指控的主要证据
1、赵某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承认出于报复目的,将伴有“毒鼠强”粉末的4颗糖果用塑料袋包裹后投在李某家的厨房内诱使其误食;
2、被害人李某之女证实,她妈妈将塑料袋中的4颗糖分给她2颗,她在家里她吃了一颗,另一颗放在衣袋里(经检验含有“毒鼠强”成分)。另2颗糖她妈妈在耕地里吃了不久便倒地,她也中毒就医;
3、警察根据赵某供述找到了出卖“毒鼠强”的人,该证人证实赵某购买过“毒鼠强”;
4、被害人家属及邻里证实,赵某与被害人一家存在矛盾,双方还因纠纷诉讼到法院,赵某败诉;
5、案发后第6日傍晚8时,警察根据他人提供的线索,在死者倒地现场再次勘察发现了4张糖纸,经检验均含有“毒鼠强”成分。
控方主要证据为:本人认罪供述(直接证据)、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提取的有“毒鼠强”成分的4张糖纸。
两案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及主要辩护观点
辛普森案由11名资深律师组成“梦之队”律师团队,并聘请了李昌钰在内的专家配合。律师主要质证、辩护意见:
1、警官福尔曼在没有取得搜查令的情况下,独自一人翻墙进入辛普森家并提取了本案的重要物证:一只手套及一双带血的袜子。但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不能确定带有被害人血迹的一只手套和一双袜子就是现场提取的,而不是包括福尔曼警官在内的人放在辛普森家栽赃陷害辛普森的;
2、经辩护律师聘请的专家查证,抽取的辛普森的血液数量与用于检验的血液及剩余的血液数量不符,存在一定的量差。因此,抽取用于检验的辛普森的血液有可能遗失并被利用;
3、辛普森当庭试戴带有被害人及辛普森血迹的手套,因为手套太小戴不进,不能证明这双手套是辛普森的;
4、在辛普森卧室里发现的带有受害人血迹的袜子上血迹是对穿的,袜子两侧血迹形状一模一样,不可能是穿在脚上而染上的血迹,说明袜子沾上血的时候,里面根本就没有脚。同时,在血迹中发现了防腐剂的成分,袜子上的血迹有人为导致的可能;
5、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证实,白人警官福尔曼有种族歧视,并在当庭质证时撒谎,有歪曲事实的可能。
辩护律师的结论为:不能排除有人伪造现场,陷害被告人辛普森。
赵某案的辩护团队由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吕绿化律师为主,该所其他律师参与案件的研究及协助调查取证,由吕绿化律师出庭辩护。
赵某案辩护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
1、办案警察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对赵某限制人身自由在审讯室连续审讯5天,虽然赵某供述了作案经过,但之后又否认供述。辩护律师认为警察连续5天讯问获取口供属于变相逼供,程序不合法,赵某的有罪供述应当被质疑,不应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2、警察在赵某供述了作案经过之后,根据他人提供的线索再次到李某某倒地的现场勘察时发现并提取了4张糖纸,经检验均含有“毒鼠强”成分。 而案发的当天中午,警察就在死者倒地处就勘查了现场,没有发现糖纸等异常物品。但在案发6天后的晚上8时,办案警察又根据他人提供的线索再次勘察现场时,在死者倒地的现场又发现了含有“毒鼠强”成分的4张糖纸。两次现场勘察不一致,不排除有人透露了赵某供述的情节而伪造物证和现场的可能;
3、李某的女儿陈述,其母亲李某一共拿了4颗糖,其中2颗糖给了她,她当时就在家里吃了一颗,另一颗糖在她衣袋里没有吃,她妈妈在地里吃了2颗糖,然后倒在地里,由此现场只应该有2张糖纸,但现场则发现了4张含有“毒鼠强”的糖纸,多出的2张糖纸难以解释;
4、辩护人在气象部门调取了案发后6天的天气情况。证明这几天曾经下过小雨又吹过风,其风速达到每秒5.3米。在经过了6天后,4张糖纸不仅还在原处,且没有被风雨浸湿的痕迹,与常情不符,不能排除有人在案发后伪造现场的可能;
5、虽然证人证实,赵某买过“毒鼠强”,但出卖人也证实,他卖给过若干人“毒鼠强”,不能做出唯一性认定。
辩护律师认为:赵某曾经的有罪供述因取证程序不合法,且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不能排除有人伪造现场陷害赵某,应当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判决赵某无罪。
判决
辛普森案件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大陪审团进行审理。经过审理后大陪审团认为控方支持指控的3大主要证据手套、袜子、血迹均存疑,不能排除有人伪造现场加害辛普森的怀疑,凶杀案有可能另有其人,以指控证据不足,裁定辛普森无罪,检察官没有抗诉。
赵某案由广元市中级法院3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本案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死者食用的糖果是赵某投放,被告曾经作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不符,两次现场勘查结果也不一致。法院以指控证据不足,判决赵某无罪。检察院没有抗诉。
两案证据、辩护思路、具体辩护方法比较
证据是确定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两案辩方均是以否定指控证据进行辩护。依照美国及中国的法律,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对于控方来说,成也证据,败也证据,对于辩方来说,能否有效的质证并否定控方证据是辩护成败的关键,其中两案的律师均收集了证据,其目的仍然是强化指控证据的矛盾,使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从事实上看,两案均有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发生。但两案中办案的警察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均有违反程序的行为,而且指控证据与客观事实存在矛盾,不能排除有人伪造现场陷害被告人,而真正的作案人不能排除另有其人的合理怀疑。
在辛普森案中,警官福尔曼独自一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翻墙进入辛普森家,提取了本案中两件重要物证,带血的手套及带血的袜子,不仅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而且,因为手套太小辛普森不能戴入,而带有被害人血迹的袜子不仅血迹对穿,不像是穿在脚上染上的血迹,而且辩护人聘请的专家在血迹中发现了防腐剂的成分。因此,两件重要物证的真实性存疑,不能够排除有人栽赃陷害辛普森。
在赵某杀人案中,警察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其带走限制人身自由,连续5天在刑警队办公室进行审讯,获取口供的程序不合法,赵某之后翻供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两次现场勘察不同,案发6天后的现场又发现了带有“毒鼠强”成分的4张糖纸,对案件中多出的2张糖纸也难以作出合理解释,不能够排除有人伪造现场的可能性。
两案律师具体辩护方法比较
辛普森案的辩护律师采用分工合作的方式,辩护方聘请的专家针对该案DNA的结论从样本的获取、保管、结论的不确定性等方面提出专业质疑。程序专家从法律程序方面提出相关质疑。另外,李昌钰等一批刑事证据专家对痕迹、物证等提出了专家意见。同时,辩护人还收集了白人警官福尔曼早前在访谈节目中有歧视黑人的种族歧视的言论。这些存疑的证据促使陪审团产生疑问,不能排除另有他人作案的怀疑,最终裁决辛普森无罪。
赵某案的辩护律师针对公安机关获取赵某有罪供述的程序违法,而且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不符,更为重要的是辩护人在气象部门调取了案发后到第二次勘查现场找到了4张糖纸的6天时间内的气象资料,证明了这几天既有吹风,又有下雨,不仅现场又发现了4张糖纸,而且糖纸没有风吹雨淋的痕迹,从而不能排除有人伪造现场的可能性,这一证据成为了本案的关键,使合议庭法官产生疑问,担心冤假错案发生,最终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判决赵某无罪。
根据以上证据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如果辛普森案发生在中国,确实出现了警察收集证据程序上违法,重要物证出现了严重瑕疵,又不能排除有人伪造现场陷害被告人的合理怀疑,依照我国法律,辛普森同样会判决无罪。
两案都凸显了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即使是在不同国家,类似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相似的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