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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制医疗之检察监督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浅论强制医疗执行之检察监督

  (供稿: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周京)

  《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并规定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执行实行监督。强制医疗制度实行以来,强制医疗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还需改进和完善。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保证国家法律在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强制医疗执行活动依法进行。

  一、强制医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强制医疗执行立法滞后造成执行程序和主体不明确。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强制医疗的申请和决定程序,未明确规定强制医疗的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这一规定虽明确了法院和公安机关为强制医疗交付执行的主体,但仍未明确强制医疗执行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强制医疗机构”这一执行主体的设立、职责、管理机关等,而公安部提请国务院征求意见的《强制医疗所条例》自2016年征求意见后再无下文。强制医疗执行程序和主体不明确,造成实践中交付执行难,法院、公安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无费用保障机制。作为一种医学措施,强制医疗必然会涉及医疗费用问题。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未明确被强制医疗人的医疗经费如何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被强制医疗人的强制医疗费用,有家属自费和强制医疗机构垫付后经医保报销两种情况,没有固定、统一的经费来源。由于费用无法及时保证,被执行人往往达不到医治效果。

  (三)强制医疗解除机制不畅通。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强制医疗解除程序,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但实践中进行执行的普通精神病院因无法定资质或从自身利益出发,无法或不愿对强制医疗人员及时做出病情诊断评估,并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强制医疗人员的近亲属由于各种原因也不愿提出解除申请,影响强制医疗人员及时解除强制医疗,导致强制医疗人员长期在精神病院滞留。

  二、规范和完善强制医疗执行及法律监督的建议

  (一)推动立法工作。实践中,精神病人肇事肇祸多发,有的甚至多次肇事肇祸,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的精神病人虽然被法院依法决定强制医疗,但是因为该地区没有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或者法院、公安机关交付执行不到位,导致有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没有被送到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成为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因此,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强制医疗执行程序和执行主体,加快推进《强制医疗所条例》立法工作,为基层司法部门开展强制医疗工作和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指定强制医疗单位。在立法不足的情况下,建议上级人民检察院推动政府在其辖区范围内指定强制医疗单位,并将强制医疗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于强制医疗案件相对较少,可将强制医疗人员集中在少数几个医疗单位治疗和监管。

  (三)建立强制医疗衔接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法院在做出强制医疗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的同时,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强同公安机关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相关执行情况。同时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的规定,案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副本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便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四)强化监督,切实维护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提高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在日常检察工作发现法院、公安机关未交付执行的,或强制医疗机构存在侵犯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纠正,以维护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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