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及对策
(供稿: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周京)
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件已成为刑事案件中发案率较高的案件,对社会治安构成较大的威胁。为减少、预防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笔者对该类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并针对发案特点和原因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原因
1.文化素质偏低,法治观念淡薄。随着近年普法教育的深入,群众的法治观念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相当一部分群众在接受法治教育时是被动式接受。主要原因在于文化素质基础差,对文化教育重视不够,近而影响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有的群众对法律一知半解,不知也不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事斤斤计较,不能宽容、忍让,往往感情用事,不计后果,简单的认为用暴力能够解决一切,这类现象在文化程度不高的青壮年男性中尤易出现。
2.暴力文化侵蚀青少年的思想。目前很多影视、文学作品、电子游戏以推崇个人英雄主义,崇尚暴力为主题,逐渐形成所谓暴力文化,受到这种文化氛围的影响,部分青少年性格暴躁,缺少法治观念,把暴力当作征服别人,树立自己的威信,取得社会地位的手段。
3.社会正义风气下行,发案初始没有人劝阻,致使伤害行为升级。有部分案件是因为围观群众不敢劝阻,也不去报警,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态度,宁愿甘当旁观者,也不愿上前阻止防止事态扩大,当事人双方矛盾得不到缓解,导致伤害案件发生和升级。
4.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街头治安巡逻力度及密度不够,形成一定的监管空白地区,在这些地区,一旦发生暴力案件,很难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公共场所保安素质有待提高,突发事件发生后,不能正确处理或是胆小怕事,不敢制止暴力伤害行为。校园、社区、企业、乡村忽视法治教育,有些人由于缺乏法治观念,遇事易冲动,根本不考虑后果。
5.基层组织调解功能发挥欠缺,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机制不到位。一些民事纠纷未能及时有效的化解,造成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农村中发生的大量民事纠纷如土地权属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有些基层组织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一是不主动介入,尽早化解矛盾,而是奉行所谓的“不告不理”原则,任凭事态发展扩大;二是没有责任心和耐心,一次调解不成后就放弃做调解工作,存在一推了之和不想管、不敢管的思想,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打官司解决,一些不愿打官司的群众就私自用武力来解决矛盾,最终矛盾愈加激化,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
二、预防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对策
1.强化公民素质教育和普法宣传。犯罪发生的概率与公民的综合素质密切相关且呈反比关系。所以通过持续的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不断提升公民综合素质和道德品质,从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同时通过多层次宣传,让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把法治和规则植根于公民心中,引导形成崇尚法治、遵守规则、公序良俗的基本形态;加强校园法治教育,培养在校学生法律意识和底线意识;督促家长把守法教育作为家庭教育必修课,培养孩子良好性格,让青少年认识到个人英雄主义是不文明行为,与时代相悖,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
2.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尽量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避免矛盾升级引发故意伤害案件。加强村、居委会的管理职能,这样才能够很大程度地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和邻里纠纷的激化。邻里纠纷或家庭矛盾引发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民间纠纷需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避免矛盾升级和激化。各级调解组织,要不断提高发现矛盾的敏锐性和调处矛盾的能力,增强责任心,改进工作方法,切实承担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最大限度的控制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血案。
3.要建立治安巡逻网络,对重点地区增加巡逻密度。在容易发生治安事件的地区,加强巡逻,便于及时发现和制止暴力案件的发生。在加强城镇治安巡逻力度的同时要思考乡村地区如何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巡逻防控工作,基层所队在实际工作中要依靠基层党组织、依靠群众掌控信息,及时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
4.要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注重综治维稳工作的实际效果。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治安管理随之出现了新问题。在没有掌握清楚的事实和确实的证据之前,或者在违法行为尚未造成损害结果之前,执法人员不敢也不愿主动管理,一些治安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排查和消除,一定程度上放任和助长了违法者的犯罪心理。所以,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做到违法必究,尽职尽责的维护社会治安,各级综治维稳部门也要充分认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少违法犯罪发生的重要性,提高站位积极统筹协调,整合综治力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