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法治 • 正文

探索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1)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探索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徐艳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刑事诉讼制度创新的体现,也是对司法资源合理化配置的调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体现,旨在通过释法说理,让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以获得国家一定程度上的刑罚宽恕和被害人的谏解,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由被动变为主动,从而达到顺利推进案件诉讼进程。实务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范围主要为轻刑、普通案件。对涉及重罪,尤其是无期徒刑以上案件、涉黑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例有限。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度推进,其在重罪案件领域中的适用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

  (一)当前刑事政策的现实需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体现了减少社会对抗,恢复受损社会关系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彰显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从司法改革层面讲,在及时惩治犯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完善多层次刑事诉讼诉讼程序体系等方面有积极作用。有上述价值目标的追求和遵循,应当体现在每一项具体的活动中,其中当然包括重罪案件。

  (二)更合理的保障人权

  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重罪嫌疑人也享有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赋予被告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自由,体现了对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与决定。

  (三)同步推进刑事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在控辩对等的理念基础上,检察机关为了争取重罪案件被告人的认罪,与其进行情感沟通,有利于缓和控双方的对抗气氛,推动案件诉讼进展。同时通过协商方式结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罪案件被告人受刑讯通供、诱供的风险,使其人身权利得到切实的维护。还能及时满足被害方对公正的渴望。

  二、重罪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存在的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得犯罪嫌疑人高刑期面前尽可能获得量刑优惠,同时为刑期起点高的重刑犯开启了一扇窗。实践中存在以下共性问题。

  1.确定型量刑建议率较低。重罪案件大多数情况都比较复杂,实践中缺少可供参考的样本,因此多数重罪案件的量刑建议以幅度型为主,同时对附加刑的适用没有具体建议。

  2.值班律师在部分重罪案件认罪认罚中的作用流于形式。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度的指导意见有关内容,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实行过程中享有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提出建议意见等法律帮助服务的相关权利,但值班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仅享有阅卷权,并不享有调查取证、摘抄复制案件等权利,难以全面充分掌握重罪案件的情况,部分值班律师缺乏提出书面意见的能力,导致在一些案件中值班律师化身工具人,只是认罪认罚的见证人,一名旁观者,难以为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使得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难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

  3.嫌疑人只认罪不认罚对适用认舉认罚阻碍。重罪案件往往所判处的刑期较高,部分犯罪嫌疑人只承认犯罪事实,对于刑期有所顾虑。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嫌疑人在庭审时就没有辩解空间了,还希望在庭审时通过辩解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来减少刑期。因此部分犯罪嫌疑人认罪但不认罚。承办人员与嫌疑人在认罪认罚程序适用商谈时,部分嫌疑人均表示不愿意适用。

  三、关于解决问题的对策

  1.规范量刑标准,严把案件审理关。在制度层面上可以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和适用情形进一步作出细化,在具体适用上可依据两高出台的指导意见,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和类案的分析研判,从而提出规范精确的量刑建议。同时面对情况复杂的重罪案件,要在提前介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做到全面、准确的把握。严守证据标准,掌握案件具体情况,为自己的案件负责,为他人的人生负责,努力做到精准量刑。

  2.加强值班律师得到权利保障,明确被告人辩护权的救济机制。在不断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反悔时的救济程序同时,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切实保障值班律师的权益,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积极性。与律协、司法局积极开展座谈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共同推动认罪认罚从窥制度在重罪案件中稳步推进。

  3.加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宣传。应当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尽管犯罪嫌疑人能在看守所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但其对讲解的形式在看守所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通过解答在押人员的疑惑,切实提高释法说理的精准性,让其充分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争取从宽处理。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

    Copyright © 2015 法律中国门户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