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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及解决对策

  (供稿: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胡金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未来发展。当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现象日益突出,此类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为了积极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本文通过分析探究案发原因,对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对策建议。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犯罪主体法律意识、自然原因叠加其他社会因素。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不同于新型犯罪,强奸犯罪作为传统犯罪,多年来持续以农民和无业人员作案为主,约占七八成,同时约八成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下。这一群体数量庞大,受经济水平、教育状况所限,法律意识淡薄,犯罪可能性相对较高。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带来的社会隐患。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长期高于通常理论值,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仍较高。长期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后遗症显现,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看,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多3490万,在老龄人口女多男少的情况下,适婚男女人口差距则更为明显,不少适婚男青年无法婚配,成为所谓的“光棍”,可能引发不少社会问题,包括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受侵害风险加大。

  2.网络上充斥大量不良信息的影响。一是网络色情信息影响广泛。不少网站、交友软件等平合发布着大量色情信息,一直无法有效遏制和根除,有的色情网站更是频繁通过更改网址的形式躲避打击,不良信息的传播和影响成为诱发性侵害犯罪的温床。二是网络沟通渠道便捷,犯罪成本和难度降低。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陌陌等可迅速建立与陌生人的联系,作案前往往编造理由,将被害人骗至案发地实施侵害。

  3.住宿、娱乐等行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酒店、宾馆等行业经营管理不规范,成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高发场所。有的酒店、宾馆不严格执行入住、进出登记制度,未对未成年人住宿作出有效限制;有的放任男性与未成年女性一同入住,未询问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或者其父母、监护人的联系方式;有的在发现有犯罪嫌疑或者在案发之后,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案件线索。

  4.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监护不力,导致自我保护能力弱。一是对未成年人性教育滞后。虽然近年来家庭和学校对青少年法治教育、性教育的重视程度加大,但总体仍显不足,未成年人自身心智发展和社会阅历有限,面对性侵缺乏防范意识、辨别能力和反抗能力,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持续上升。二是对精神障碍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单亲、特困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不到位。此类群体处于困境之中,更需要父母的呵护,家庭的温暖,社会的关注。但由于家庭环境的特殊性,家长往往采用“放养”的方式进行照看,为居心叵测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

  二、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1.保持高压态势,加大从严惩处,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取证意识,深挖犯罪证据,注重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全面性,夯实证据基础,规范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程序。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捕诉一体”优势,注重证据的细致、深入审查,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同时要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联系沟通,统一执法办案尺度,形成有效打击合力。

  2.强化法治宣讲,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关注重点人群。推动学校、家长对未成年人开展全方位的性知识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识别性侵风险与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监护人切实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把对未成年人的性知识教育与“法治进校园”活动、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机结合,推动形成常态化、机制化。二是关注重点区域。对于案件量多发的乡镇、农村地区,大力开展普法教育,融入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同时,将犯罪预防和社区建设协同推进。三是关注重点内容。重视观念引领,心理疏导等工作,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观念,提升其案发后尽早报案、保全证据的意识和能力。

  3.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全面加强社会治理。一是净化网络环境,加强信息传播平台建设。网信、公安、文化等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网络监管制度,开展“净网”行动,加强对色情信息等不良网络信息的管理。二是加强住宿、娱乐行业的监管。建议进一步明确住宿、娱乐行业的主管部门职责,完善严格的住宿服务业规章制度。尤其要督促小旅馆合法经营、遵从公序良俗,做到及时准确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做好监控布防等安全保障措施。对于异常的住宿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三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构建党委政府主导下的维权工作机制,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对智障、留守、单亲等未成年人群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定期走访,充分发挥社区、村组“妇女主任”、“儿童主任”的职能作用,并将排查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线索纳入网格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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