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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探索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关于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探索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徐艳萍

  农用地是国家重要的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农民生计的重要依托。然而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问题日益突出,给农业生产和农民权益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深入了解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将山阳检察院近几年来受理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进行了分析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犯罪特点

  1.非法占地仅靠一纸协议。所办案件中,涉案人员多数是和村委会私自签订一个荒山、荒坡承包协议,每年只是象征性地交村委会几千元的承包费,不向土地部门审批,更不经土地部门审批,便自认为合理合法,理直气壮的在农业用地上直接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非法占地从事挖矿采石。农业生产效益极低,即使是耕地收入也很微薄,作案人之所以要承包荒山、荒坡,他们的目的不是从事从业生产,而是看到了荒山、荒坡上的矿产资源。他们在山坡上有的建碎石场,有的建采矿厂,就地取材,非法采矿。

  3.乱挖乱采土地破坏严重。农用地是十分珍贵的土地资源,作案人长达数年的掠夺式的私采乱挖行为,不仅给农用地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同时也破坏了植被,破坏了生态,破坏了环境。作案人为了一己私利,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农用地遭到严重破坏,有的无法复耕,有的虽经过整改、修复,仍无法作为农用地使用,其影响不仅在当代,还遗祸子孙后代。作案人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严重破坏了农用地的管理制度,其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

  二、存在问题

  (一)主观故意难以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耕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要求嫌疑人认知到土地的性质,而在办案当中,嫌疑人辩解只知道是荒山、荒坡,不明知这是林地,并以此逃避法律的处罚。

  (二)疏于监管查处不利。案发点多在偏远的山区阶段,道路难行,土地、林业部门不愿去到哪些地方,巡查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非法占地情况。另外,土地执法人员的执法手段一般是查扣违法行为使用的工具,然后对其进行罚款处理,不能有效控制执法对象,不能形成对违法人员的威慑力。这些处罚措施对违法人员的暴力而言,威慑力较小,对违法人员不能形成有效的打击。我院受理的10件案件中,其中3件都是行政机关对嫌疑人做了行政处罚,但嫌疑人继续违法占用农用地。

  (三)占地面积鉴定存在异议。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罪和量刑,占地面积就形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由于有的地方不在宜林地的规划范围内,有的地方不止一方私采乱挖,还有他人进行过破坏土地的行为。因此,案件当事人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鉴定意见争议极大。

  三、对策

  (一)严格执法,加大巡查力度。通过环境资源犯罪,积极探索案件背后存在的问题症结,有针对性的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预防犯罪,完善管理措施的检察建议,切实做到办理一件整治一片。

  (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第一,要确定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农用地的种类较多,其种类不同,土地性质不同,其追诉的数量标准也不同。因此,在案件侦查中,要引导侦查机关向土地、林业部门调取土地登记、草原管理资源分布图上、森林资源分布图,林草地的规划等相关书证,以充分证明非法占用地为农用地;第二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对于农用地毁坏的明知情况,涉案人一般不予以否认,但是对于土地的性质,涉案人在庭审时辩称其不知道所占用地为林地,更不知道是农用地,从而否认自己在行为上主观故意。在明确土地性质的基础上,一是办案人员要亲临发案现场,增强办案的亲历性,使办案人有一个良好的判断;二是要结合周围耕地、林地的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三是调查有无人员对其阻止过,有无人员告知过;四是要对植被的生长、分布情况作一些调查核实。

  (三)要确定占用农用地的数量。这是办理该类的焦点和难点,出现争议的原因最主要的是不止一人在案发地点进行过私挖乱采行为。对于多次鉴定,仍无法确定占地面积的,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采纳最小的面积作为鉴定意见认定的面积。

  (四)深入乡村开展宣传工作。荒山、荒坡是农村集体的土地,土地遭到毁坏,却很少有村民过问。为有效遏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发生,要深入持久的开展环境资源保护法制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对于环境资源的法律政策,深入乡村,送法下乡,使群众真正明白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道理。唤起群众的生态意识、法制意识,让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破坏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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