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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官如何应对庭审中被告人翻供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浅谈检察官如何应对庭审中被告人翻供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王婕)

  所谓翻供,是指被告人对自己以前所作的供述内容予以否认的情形。被告人供述是刑事案件定案证据——八类证据中重要的一项。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人员所作的陈述,包含供述和辩解两种情况,其中供述表现为承认、坦白、自首,而辩解包括无罪辩解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申辩,表现为否认、反驳、申辩或避重就轻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在最初时供述比较接近事实,随着时间的推移及权利意识的慢慢觉醒或者其他因素,意识到了行为的严重性,而在开庭中面对法官,会产生“侥幸”心里,便会出现翻供,即否定认定事实。那么检察官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应对,结合实际谈点个人粗浅认识。

  一、吃透案情,理清思路

  吃透案情是关键,如果对案情不熟,在面临被告人当庭翻供时,会突然不知所措,所以检察官必须全面了解案情,开庭前要做好出庭预案工作,理清案件思路。首先掌握全案证据情况,所证明的事实是否清楚,有无瑕疵证据或非法证据,证据锁链是否完整,有无漏洞或不足;其次有针对性的发问,制作讯问提纲,预测被告人或辩护人会从什么地方辩解,如果翻供或部分翻供如何应对,只有对案情掌握清楚了,案件定性准确,运用法律正确,把思路理清了,无论被告人如何翻供,要做到心中有数。

  二、找准症结,巧用发问

  在开庭中面临被告人翻供时,要掌握翻供的原因,巧妙发问。如在审判长讯问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实”?被告人往往会说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审判长问“哪部分不属实”?被告人会说一些对自己有利供述,或者歪曲事实,公诉检察官这时应发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是否属实,笔录是否阅读,是否系你本人签字”,“办案人员有没有保障你休息、饮食等权力?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被告人也常常会说公安人员笔录书写有误、没看清楚、或侦查人员有诱供或骗供等理由,这时检察官再问:“你在公安机关陈述为什么与被害人,甚至证人陈述一致”?被告人会说那是公安机关办案人让按照被害人陈述的事实供述的,检察官再问:“为什么客观证据能够印证被害人的陈述具有真实性”,“既然笔录上的字是你签的,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又保障了你各项权利,那么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对自己所签字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况且检察官在讯问时已明确告知,说假话、隐匿事实、狡辩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公诉检察官巧妙发问,目的让案情水落石出,审判长也会明白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三、善于取证,善于用证

  面对被告人翻供最有力的方法就是让证据“出招”。庭审中,检察官对指控事实及针对发问的问题,用证据说话。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和基础;证据是促使违法犯罪者认罪伏法的有力武器;所以要善于收集证据,运用证据的特性及作用,来阐明观点,应对答辩。庭审中被告人翻供,常常会提出些理由,如证据有瑕疵,取证手段、程序不合法等理由,针对被告人的辩解,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首先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其次要了解被告人思想动态及辩解的方向,弄明白他的目的性,在提审中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讯问其供述是否属实,有无辩解,有无新的证据提供,结合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其辩解的理由是否成立,那么就能够预测开庭时被告人有可能提出什么样的辩解,或者有可能翻供,怎样来应对,要做到心中有数。再次要会举证据,在向法庭展示证据时,要注意怎样来展示证据效果更佳,这就是看证据证明作用,从证据作用大小、主次来区分,先重要、后其次,先直接、后间接,先客观后主观,但是要区分案件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效果上追求证据的展示,不能“胡子眉毛一起抓”,一笼统出示完毕,分不清主次,分不清目的。最主要是善于运用证据的作用,庭审中有些公诉人,只阐述证据内容,甚至出示了一大推证据,对证明目的阐述不清,这就给辩护人造成可乘之机,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时说:“对证据的客观性不持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提出一系列的质疑,公诉人对辩护人质证意见往往无言以对,所以一定要在证据的特性上下功夫。概括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与事实的关联,并将证据链接起来,形成牢固的证据链条,来支持公诉人的主张,反驳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解,即运用证据的特性证明指控事实成立,符合客观情况,堵绝被告人辩解或翻供。

  四、综合分析,透彻论理

  优秀的公诉人善于总结、分析、论理。针对被告人翻供不仅要从证据分析入手,善于收集证据、串联证据,更重是采纳证据。有些案件证据无法收集,比如性侵案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些被害人系幼女甚至系儿童,在无证人的情况下,被告人抗拒不供,怎么办?这就需要综合分析,运用客观证据、逻辑分析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如被害人陈述有无其他证据证实,结合间接证据,然后根据被害人的特性,既年龄、认知能力,常识、经验,其陈述是否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是否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被害人陈述,逻辑分析的准确,就能清晰地展示整个案件事实,既掌握如何采纳证据十分重要。其次准确适用法律、相关司法解释等,只有法律适用正确,才会体现罚当其罪。全面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什么情形,其构成要件是什么,进一步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最后全面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等,目的是让被告人彻底醒悟,真心悔过,真正做到自愿认罪认罚,不再出现翻供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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