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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完善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静文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的完善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周京)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诉前检察建议是行政公益诉讼重要的关键环节。

  笔者认为,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应当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诉前检察建议刚性规制和柔性约束的有机统一。

  诉前检察建议的制发应以合法规范为前提。一份有针对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诉前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才会信服,使得有关问题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建议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规定(试行)》,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增加建议的具体标准内容,从源头上对建议的制发程序、文书标准等作出全面细化,构筑建议程序、实体运行多重保障,推动检察建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诉前检察建议不在多,而在精、准、实。在制发时应严格把握其适用对象范围,在内容上应明确指出问题整改的具体标准,设置合理的整改步骤、时限等,在依法调查查明被监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事实的基础上,突出规范性、可行性、操作性,提高精准度。

  强化刚性规制。善于“借力”,借助党委、人大的力量,出台有关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决议,提升权威性。强化督查,通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以报告、通报、抄送、备案等形式,使诉前检察建议体现刚性。加强与纪委监委、公安、法院建立健全刑事、职务违法犯罪、审判等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机制,使诉前检察建议做到刚性。完善公告宣告制度,通过公开现场送达、公开公告宣告和公开接收回复,体现其仪式化、庄重化、监督化等内涵,彰显司法权威。引入舆论监督,借助社会力量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通报行政机关整改落实进展情况,增强社会支持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完善柔性约束。诉前检察建议应强化据法说理,增强说服力,不能居高临下设置强制性义务,防止对行政权造成不当干预,做到“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应注重法律监督效果,加强对类案、社会问题的总结分析,针对多发性问题,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送检察建议,力争让一个检察建议堵塞多个漏洞、解决一批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加强跟踪落实。检察建议绝不是发出去就了事,要紧紧盯住效果,监督落实情况。办案中应加强对建议内容的跟踪督办,主动与被建议行政机关协调沟通,主动参与建议内容整改落实的全过程,在收到书面回复后,应及时进行跟进调查,对整改效果进行全方位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与评估,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保护公益的行动中来,从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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