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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案 | 金乡县景观打造拖款十年 最高法判后启动执行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董瑞

  “诚信之乡”山东省金乡县,是著名的诚信典故“鸡黍之约”的发生地。据记载,东汉时期,金乡县鸡黍人范式在外游学时与张劭结好,相约两年后去拜见张劭父母。两年即至,张劭让母亲备食置酒,母亲认为当初的约定不值得相信,张劭却认为范式一定不会违背诺言。果然,范式如约而至,二人对饮尽欢。

  正因为这个典故,金乡县政府一直将“驰名中外的诚信之乡”作为当地的名片。县城景观打造得很美,曾荣获中国最美休闲小城、中国十大品质休闲县市等荣誉。

  然而,一起缘于“景观打造”的纠纷却持续了10年。

  “诚信之乡”被诉拖欠工程款

  2014年,金乡县规划城区景观,准备打造“旅游城市”。

  同年1月,上海东沃景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沃集团)与金乡县政府签订协议《金乡县莱河-老万福河、太康湖景观设计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协议书》,约定为加快生态金乡建设,提升城市发展品位,以东沃集团作为投资主体,建设公园项目,包括莱河-老万福河景观工程、太康湖湿地公园等。

  但合作不久,东沃集团发现金乡县政府资金不足,且建设项目手续有问题,便将部分已动工的工程交付使用后,要求金乡县政府出具了费用确认函。

  据山东当地媒体报道,2015年以来金乡县城市面貌有了大变化。之后,金乡县陆续被评为中国最美休闲小城、“中国十大品质休闲县市”。

  但作为金乡县城市景观服务商的东沃集团,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因为约定的项目款项,金乡县仍有部分金额没有兑付。

  2018年11月,东沃集团将金乡县政府诉至山东省高院。东沃集团诉称,东沃集团作为民营企业,为提升金乡县城市形象承担了巨额资金投资进行建设。被告在有条件履行款项的情况下始终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民营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立案后,东沃集团申请对金乡县政府财产保全,山东省高院裁定,冻结金乡县政府的银行存款1.3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

  最高法判后执行再引争议

  接到财产保全裁定后,金乡县政府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跨省移送到江苏,由江苏省高级法院审理,被山东省高院裁定驳回,理由是涉案项目位于金乡县,金乡县政府主张应由江苏省高院管辖,没有依据。

  经过审理,山东省高院判决金乡县政府支付给东沃集团单项项目工程款1870万余元及利息,对于其他项目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等,山东省高院要求金乡县政府在结算中一并处理或东沃集团另案起诉。

  2022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后,金乡县政府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一年后,山东高院启动了执行程序。

  金乡县政府提出了执行异议。2024年6月7日,法院召集双方开了听证会。金乡县政府表示,山东高院责令金乡县政府履行判决义务,并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2023)鲁执18号预失信决定书,要求10日内履行完毕,否则将金乡县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维护政府的声誉,金乡县政府向山东高院提存款,但金额已超出应当履行的款项,故提出执行异议。

  对此,东沃公司认为法院的执行没问题,金乡县政府并没有超额支出。

  截至记者发稿时,山东高院法院尚未针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

  案中案:县政府另案起诉 并申请诉前保全

  2024年5月1日,是山东高院与原被告约定的最后执行期限,在山东高院正要执行划拨案款之际,2024年4月25日,金乡县政府以山东高院一审判决、最高法院二审判决中,部分工程款金额应扣减而未扣减等理由,起诉东沃集团,要求东沃集团返还钱款并承担“增加金乡县政府债务负担”损失共计838万余元。

  起诉次日,金乡县政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金乡县法院发出裁定,冻结了金乡县政府缴纳到山东高院招商银行账户的东沃集团应得执行款838万余元,期限为三年。

  金乡县政府另案起诉的民事案件,原定于2024年6月4日开庭审理,后金乡法官通知东沃集团,由于原告金乡县政府的材料不全,庭审延期,但时间未定。

  对此,多名法律人士表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满,民事诉讼法中给出的法定维权路径是申诉,而不是另案起诉,金乡县政府的起诉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金乡法院不应受理。

  对于“县法院发裁定冻结省高院银行账户”的做法,多名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或冻结财产,只能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或被财产保全对象的财产,将其他法院银行账户里的执行案款直接冻结,尤其是基层法院将本省高级法院银行账户里的执行案款,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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