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权的底层逻辑是“人的生存与尊严”,其支撑点包括基本生存需求、社会公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公民尊严和政府责任等,民生权不仅关注个体生存的最低保障,还倡导社会成员共同发展、互相支持,通过确保每个成员的基本民生权利,社会可以实现更高水平的整体发展与和谐。实现对民生权的保障是时代的要求与呼唤,因此应当立足于全新的时代背景,探究新时代语境下的民生权与传统民生权之异同,厘清民生权的逻辑体系、规范构造与实现进路。
民生权是追求“共同善”之重要基石。“共同善”是社会共同体所追求的集体利益。它并不等同于每个个体的私利,而是指通过合作和公共责任来提升全体成员的生活质量、幸福感和社会正义,最终创造一个公平、和谐、充满机会的社会。民生权的保障是实现“共同善”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确保每个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享有公平的机会、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障时,社会才有可能朝着共同善的方向发展。当每个个体的基本民生需求得到保障时,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就得以维系,进而促进“共同善”的实现;反过来,社会整体的福利和公平性提升,也能帮助个体更好地实现自身的价值。“共同善”与社会公正密切相关,在实现“共同善”的过程中,社会需要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特别是在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上给予更多关注。民生权与社会公正直接相关,要求社会提供平等的机会、基本的福利保障和社会支持,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中生活、工作和发展,这种公平的社会环境,正是“共同善”的核心部分。
民生权规范构造应立足积极与消极双重面向。民生权规范构造不仅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动去推动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国家避免采取或维持可能侵害个体基本生存权的政策。消极面向下,个人保有决定自我生存、生计、生活方式的自由及保有相关行为习惯的权力,在个人“民生自由空间”范围内,包括政府在内的公权力呈现消极态势,不得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在消极面向下可以“合法不作为”,公权力应当承担起排除他人干预个人民生权实现的义务。传统语境下,消极面向的保障较容易做到,诸如采取针对性措施避免不公正的侵入或剥夺,但如何通过法律、制度创新来确保弱势群体能够有效地享有应得的权利,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探讨。数字时代下数字平台等市场主体对个人空间的影响应当如何厘清边界,以及“无感伤害”情形下,个人的权力应当如何寻求救济。传统语境下公权力往往是“被防御”的对象,但在这一情形下,政府应当积极承担起保障公民个人权力的义务,适当拓宽民生权的防御对象范围,民生权的消极面向下,公权力仍大有可为。民生权的积极权利面向下,公民享有直接要求政府给付的主观受益权与间接要求权利保障的客观秩序保障权。积极面向下,政府应当充分引导就业,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政府还应当在时代发展过程中不断提升个人基本生活水准,如强化平台数字适老化义务等。无论是民生权的积极面向还是消极面向,都是为了实现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但与此同时还需要厘清民生权的限度。具体是指,民生权的保障并非意味着不切实际地提高民生待遇,而是要结合现实基础与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合理划分民生资源。
民生权具体权能应从“防御”与“受益”角度细化。上述民生权规范构造的积极与消极面向决定了其具体权能应从“防御”与“受益”角度细化。民生权从“防御”角度主要强调保障基本生存条件不受侵犯,而从“受益”角度则着重于通过社会制度和公共服务使个体获得改善生活条件的机会。从“防御”的角度来看,民生权的权能侧重于保护个人免受外部因素的不公正对待或伤害,确保基本生活条件不被剥夺或侵犯。国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公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不被侵犯或剥夺。还应当防止市场力量、社会环境或自然灾害等因素的不公平或不合理干扰。从“受益”的角度来看,民生权的权能更侧重于个人主动获得和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等,使个体能够在社会中有机会充分发展和生活。政府应为个体提供基本的保障和福利,保障公平的教育机会,使每个人都能够获得适当的教育,从而提高其发展机会,享有公平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机会,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落实民生权应遵循“赋权-给付-救济-协作”范式。“赋权-给付-救济-协作”范式不仅关注如何满足民众的基本生存需求,更关注如何通过多方协作和共同努力,增强民众的自我发展能力和社会参与感,实现更广泛的社会福利和民生权的长远保障。赋权为民众提供了自主选择和行动的空间,让他们不只是被动接受帮助,而是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给付确保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得民众能够在基本生活条件下追求更多的自我发展。救济是对民众在特殊困难情况下的及时支持,避免极端贫困或危机状态的发生。协作则是确保这一系统能够更好地运作、发挥最大效能,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可以使得资源的配置更加高效和公平。
(作者:谢玉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