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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人攀爬临时竹梯不慎摔残 房主中介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xuan

  看房人不慎跌落 房主中介均须赔偿

  张琳从网上看到一则中介售房信息,发现海南省海口市某小区的一套跃层房很合适,便打算实地看房。张琳了解到,该房所有人是王硕。2014年10月,王硕的父母将该房房产证影印件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某房产中介公司推荐出售此房。

  2015年4月,王硕父亲王勤雇用装修工人对该房进行装修。因为该房是跃层复式,从房屋首层到第二层没有正常通道,装修工人遂在房屋的第二层凿开一个洞口拟作为建造楼梯所用。在楼梯建造完工之前,暂时以竹梯作为临时通道。

  4月25日上午,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通知王勤要带张琳去看房,并询问王勤“那边有工人施工吗?”王勤回复“应该有”,并将装修工人陈某的联系方式给了工作人员。当日该房并未施工,张琳和母亲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来到该房时,陈某恰好不在,但房门是开的。张琳和李某便直接进入该房,在李某的协助下,张琳穿着高跟鞋,攀爬竹梯上到二楼。不慎踩到二楼地面洞口上的覆盖物,从二楼洞口坠至一楼受伤。随后,张琳被移到草坪上等候救护车,并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张琳脊髓损伤后遗截瘫构成一级伤残。随后,张琳将王硕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39万余元。

  王硕在法庭上辩称,李某和张琳未经允许、在房屋内没人的情况下,擅闯私宅,其对此没有责任。中介公司则认为自己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不知情。张琳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查看房屋时没有注意安全引发损害,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琳从楼上跌落致残,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造成的。作为房屋所有人的王硕和中介公司对于张琳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张琳自身作为成年人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硕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中介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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