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岳阳讯 近日,岳阳华容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借贷纠纷案。案件中的丈母娘逼迫女婿写下了一张20多万元的欠条,甚至包括给出的压岁钱。觉得憋屈的女婿当即跑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要离婚。没想到,事后丈母娘拿着这张欠条将女儿和女婿一并告了。
12月17日,记者了解到,案件审结的结果和这个丈母娘的期待大相径庭。最终法院判决她败诉,这意味着,她不但要不到钱,还要赔上一笔诉讼费。
2012年3月28日,田某的女儿王某和吴某登记结婚。2012年3月7日,两人登记结婚前,田某曾通过银行向王某的个人账户汇款15万元。2015年3月23日,在王某与吴某结婚3年后,田某让女婿吴某写了一张借条,借条写明:1.“买车150000元。2.结婚人情30000元。3.交楼5500元。4.生子9000元。5.满月酒10000元。6.装修30000元。7.周岁5000元。8.压岁钱5000元……”
吴某写下借条后,当即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原来,吴某签下这张借条并非自愿。当时田某带人来到家中,拿出这张事先写好的纸条,叫吴某按纸条上的内容出具借条并签字。吴某不肯签字,田某就说要打人,吴某只好签了字。事后,吴某认为田某等人的行为有强迫性,所以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与王某是母女关系,与吴某是岳母与女婿之间的关系,彼此之间的关系特殊。虽然吴某向田某出具了一张载有8项明细的借条,田某也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3月7日汇款150000元给女儿王某的银行账户的往来明细账。但该款是在王某与吴某结婚前,王某母亲汇给女儿的购车款,吴某没有借款的意思,当时也没出具借条。事隔三年多,吴某出具的借条不是其真实意愿表示,故对该款项不能认定为王某与吴某的共同借款。
其他7项明细中,结婚人情、生子、满月酒、周岁、压岁钱属于亲属之间的人情往来,不应作为借款;交楼5500元、装修30000元,缺乏证据予以佐证。况且,吴某在出具借条后,当即便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警,因此,吴某出具的借条违背其真实意愿,田某与王某、吴某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田某要求吴某、王某偿还借款2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