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3月1日起,《2018 年香港公司(修订)条例》和《2018年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加入的香港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和申请牌照的2条新监管规定正式开始实施。
到现在新政已经实施了4个月,而新政涉及到的很多企业和个人还未完全意识到其重要性。
下面我们先了解一下这两条新政的背景。
2018年1月,《香港公司(修订)条例》获得通过,要求香港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提高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根据此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均须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并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供执法人员查阅。
同时,为符合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国际要求,香港法例第615章《2018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加入了新的发牌制度规定。在新发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须符合“适当人选 ”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
新政实施关系到的主要有2个方面:1.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2.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
面对如此情况,香港公司及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该如何采取行动?
香港公司需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找一个地方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通过代理来操作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事宜将是绝大多数香港公司拥有者的选择,因为适用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担任联络人(统称法定受托人)。而很多企业和个人无法满足法定受托人的要求,只能求助于专业的秘书机构。
指定代表要满足2个条件:1、居于香港的自然人,且为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2、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法律专业人士、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册律师或会计师或香港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瑞德德永建议您雇用持牌的专业公司秘书来进行备存SCR的操作。
符合新发牌制度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则需要尽快申请牌照,否则将无法提供相关服务,还会面对刑责。
请注意:如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在新发牌制度生效日期(2018年3月1日)后的120日过渡期内没有申请牌照,则除非该牌照在较早前已被终止(例如因为当作持牌人停止经营业务),否则该当作已批给的牌照在过渡期届满之时即告失效。
目前过渡期已结束,所有香港公司拥有者务必了解你的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是否获得了适当的牌照。若您香港公司的指定代表没有取得专业牌照,您的香港公司或产生高额罚款、及公司可能被吊销。
瑞丰德永国际商务(中国)有限公司已经顺利通过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新发牌制度」获得牌照,牌照编号TC001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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