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法治 • 正文

李保明:林权争议处理的背后是行政诉讼的进步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小仙女

  长久以来,广大群众对于行政诉讼一直存在畏惧心理,“不敢告、不愿告”的思想意识让“民告官”成为了司法改革中的一大“顽疾”。“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身份落差让很多百姓在'民告官'的路上望而却步,要改变这一现状还是要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植根于老百姓的思想之中,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和落实。”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李保明如是说。

  近年来,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不断完善和修订,让“民告官”变得简单易行愈发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还第一次实现了从原来“民告官而不见官”到“民告官而见官”的历史性转变,进一步推动了司法改革的进步。

  【过去】林权有争议,律师来维权

  在李保明的记忆里,还清楚地记得这么一起案件。这起发生在2015年的林权争议案还需要李保明凭借着专业的法律知识替当事人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5年,广东省肇庆市某经济合作社因与相邻的经济合作社由于林权权属争议而把当地的县政府告上了法庭。原来,广东省肇庆市的某片山林地权原属于该合作社,但该地县政府却将这片林地当做其临近的某经济合作社的来源划给了与其临近的合作社,并颁发了林权证。而后,原林地所有权合作社向该县林业局提出权属确认处理要求。不久,县林业局向该合作社做出了书面答复并声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与其临近的合作社所有。县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合法有效。

  原林地所有权合作社成员商议,要把当地县政府依法告上法庭。但,这对于既不懂法又不知如何上告的合作社农民来说,不仅心理上的“那道坎儿”过不去,技术上也不易实现。如果要让他们放弃,那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在我国现有农业构成中,农民对林地的普遍拥有面积要大于耕地,放弃就意味着“断了经济来源”。思来想去,他们决定委托律师,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李保明在接受该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后,仔细查看了案卷并亲自实地勘察了当地林地的实际情况。其中,他发现,在本案中林权证的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不准确,无相关合法有效的林权证明材料,附图中没有明确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也不相符合,并且,县政府并没有向合作社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依法应判决撤销林权证。

  最后在一审时,法院也认为县政府颁发的本案被诉林权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依法判决撤销林权证,合作社终获正义。

  【现在】林权有争议,“行政负责人来出庭”

  同样是林权争议,同样是“民告官”。今年北京市四中院开庭审理的这起林权争议案却是当事人自己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30年前,北京市平谷区政府曾经发放了林权长期使用证,可是后来该林权又被区政府还有林业局转让了,于是近日,村民李某一纸诉状将区政府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区政府在其林权证没有作废之前的转让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判定该林权行政确认权利违法。后经法院调查发现,平谷县区政府早在2004年至今多次发布更换林权证的公告,由于李某于1992年就已经将户口迁出了林权所在地,据规定,农村户口迁出即视为社员资格取消,李某没有符合规定的林权所有证明,所以之前的林权证自动作废。最终,这场“民告官”的林权争议案以李某的败诉告一段落。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次行政诉讼李某败诉,但作为被告方,此次出庭应诉的却是北京市平谷区副区长吴连江,是一位名副其实的“官”。自去年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中国的“民告官”案件中真正实现了“民见官”。李保明认为,这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转变,更是切切实实的解决了很多以前不便的问题,也是实实在在的推进了法治社会的进程。

  从林权争议由原来的律师争权到现在的“行政负责人来出庭”,行政诉讼的落实不仅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到了普通百姓的心中更深入到了很多行政机关的观念里。李保明说,在未来行政诉讼将会在进一步的司法改革中愈发完善,法律坚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切实获得感将不断增强。

  【个人简介】

  李保明律师是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及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担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专项常年法律顾问及李宁(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华南地区常年法律顾问。曾荣获盈科全国“2016”“2017“年度“政府及行政法领域”优秀律师称号。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

    Copyright © 2015 法律中国门户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