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老伴老陈共生育了两名女儿,大女儿小华和小女儿小燕。2012年,老陈因病去世,张女士和小女儿小燕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2016年7月开始,张女士开始自己生活,居住于沙河口区景山巷的楼房里。
大女儿小华家境殷实,把读高中的女儿也送到国外读书。小华曾经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有理财经验。张女士有个人存款46万元。在小华的鼓动下,张女士把46万元交给小华购买理财产品。
2016年12月9日,小华给张女士写了一个字条,内容为“财富汇-12M139D号、本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整,期限:2016年12.9至2017年12.1(357天)预计收益:5.4%(13732.37元)小华2016.12.9”理财产品到期后,小华支付了收益13732.27元,但本金26万元未返还。
2017年5月18日,和6月20日,小华分别写了同样的两个字条,金额分别为10万元。
2017年后,张女士经常感到身体不适,于是想到医院做系统检查。她向小华要钱,没想到小华却不认账了。张女士多次打电话,小华要不就是匆忙挂断,要么就是干脆不接听了。张女士没有办法向小女儿求助。小燕听说后,就找到小华,希望小华把钱还给母亲。没想到小华对此不理不睬,气愤又无奈的张女士于是决定起诉,在小燕的帮助下,她找到了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的刘志永律师。刘律师发现这个案-件并不是向张女士想象的那么简单。原来小华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理财产品,小华写的几份纸条,只记载了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并不能证明与张女士有法律关系,根据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也并不能认定这些理财当然属于张女士。张女士把钱给小华时都是给的现金,小华也没有出具收据,因此也无法确认张女士把钱给了小华。因为小华对母亲起诉早有防备,所以在谈话录音里对帮母亲买理财的事根本不接茬,只有语焉不详的只言片语。显然,按照张女士现在手上的证据是难以胜诉的。
在起诉前,刘律师帮助张女士准备了证据。首先他们调取了张女士的银行取款记录,证明张女士曾经在一家银行分三次取款共计46万元,然后,张女士拨打了陆金所客服电话400866618,提供了小华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确定了张女士取款的时间和小华购买理财产品的时间吻合,数额相当。刘律师对张女士提供的一份电话录音和现场谈话录音进行分析,他发现电话录音中,张女士向小华要求返还已到期的26万元,没有到期的20万元到期后也不再存了,小华表示同意。而在2017年11月12日在小华家的现场录音中,张女士、小燕一再要求小华还款,小华虽然闪烁其词,但是始终没有明确否认为母亲代为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小女儿小燕也依然表示愿意为母亲出庭作证。
2017年12月17日,在准备好所有的证据后,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华返还代为购买理财的46万元钱。
小华则采取了躲避的态度。法院认为,虽然小华没有出庭,原告张女士提供的证据已经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在理财产品到期后,小华拒不返还购买本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判决:小华返还张女士理财产品的本金46万元。收到判决后,小华又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018年12月17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