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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切莫随意给微商贴上传销标签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问天

  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个人开微店、让9万员工开个人网店的新闻,3月3日刷爆了整个微商圈。这对长期以来不太受待见的微商行业来说,终于可以稍微挺直了一下腰板。

  而此前,伴随着微盟、有赞等公司的上市,以及小米、唯品会等试水微商营销,原本略显草根的微商也开始走进主流媒体的视野。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微商并无法定的定义。一般来说,微商就是指借助于微信等社交软件,以人为中心,以社交为纽带而演化出新零售、新营销、新商业。

  伴随着互联网流量红利见顶,通过社交裂变的方式来获客并进而实现销售的微商显得越发有效。加上发家于微商的拼多多创下的奇迹,越来越多的传统电商、品牌商纷纷开始尝试微商营销。

  但不可否认的是,不少人看微商还是带着“有色眼镜”的,社会大众也容易将微商与传销混淆。其实,从法规和监管来看,传销和合法微商是有明显区别的。而且,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把微商纳入了电商经营者范畴,给予了“合法身份”。因此,要搞清楚微商与传销的区别,首要的是搞清楚什么是传销。

  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具体规定了三种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01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传销活动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此外,2013年11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行为中的“团队计酬”进行了界定。2016年03月2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中明确: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综上所述,传销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人员基础,通过“拉人头”形成人员规模;二是管理模式,搭建金字塔结构,采取层级管理;三是牟利模式,如诈骗、胁迫交费、商品销售等。因此,只要“同时”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的特征,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而对微商来说,由于是以微信等社交软件等为媒介,加上时而还有亲朋、同学等关系的“信任”作背书,往往会造成“拉人头”的第一印象,这也是微商时常被质疑涉嫌传销的主要原因所在。但实际上,微商尽管以技术为媒介,但本质上仍属于传统的购销法律关系。

  只要微商经销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合法合规,销售价格为市场公允价格;只要微商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做好工商登记、纳税申报、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只要微商能切切实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就是合法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的市场主体。而假借微商之名销售虚构商品或服务,试图投机取巧、不劳而获,形成人群聚集效应,继而通过层层诈骗、提成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传销组织,也一定会在人人喊打之下终将走向末路。

  风物长宜放眼量。当下,中国民营经济营商环境仍有待改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做到对新模式、新业态的鼓励与包容。微商、社交电商作为新生事物,在起步阶段,各种议论,在所难免。但随意定性,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放大夸张,亦不足取。(作者系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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